律师的呼吁:请在无罪判决书上签上你们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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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明网】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下午二点四十分至五点, 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法院在刑事审判庭再次非法审理法轮功学员李菊梅。律师作了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最后呼吁:“请我们的合议庭在无罪的判决书上签上你们的名字!”

在法庭调查中,检察机关的公诉人说话没有底气,声音太小,听不清内容。法院审判长李卫平开始总是打断李菊梅说法轮大法好的事实,慢慢的那种嚣张气焰有所收敛。

李菊梅是湖南郴州嘉禾县珠泉完小教师,出生于一九五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曾是“骨癌”患者,四处求医无效使她的精神完全崩溃了,在她求生不能、求死不成的情况下有幸修炼了法轮功,不到一个月,身体各种不适的症状全部消失,因药物和病毒而坏死的指甲和头发全部重新长出。

一九九九年七月中共江泽民团伙迫害法轮功后,李菊梅曾多次遭受当地政法委、六一零及国安的迫害,两次绑架到湖南株洲白马垅女子劳教所摧残。李菊梅早已超过退休年龄了,政法委卡住不让她退休。其丈夫郭会生原是嘉禾县政府法制办干部,二零零九年因写信营救法轮功同修,遭绑架毒打致脑淤血而死。

李菊梅于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再次被劫持,十一月十七日上午被非法开了一次庭,当时律师答辩要求合议庭人、书记员、公诉人申请回避,法庭只有休庭处理。十二月十一日下午二点四十分,李被检察院、法院延期第二次非法开庭。

律师张传利和胡东生有理有据辩论李菊梅无罪

辩护人张传利在法庭辩论说:本辩护人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起诉书指控我的当事人李菊梅的刑、罪名不能成立。李菊梅的行为没有触犯任何刑律,应当无罪释放。下面我从犯罪的主观、客观、客体、社会危害四个方面来展开我的观点。

第一,李菊梅主观上没有破坏法律实施的故意。从我会见以及刚才的法庭发问都知道,她修炼法轮功就是为了自己强身健体和净化人心,并按照“真、善、忍”的标准做一个好人,而不是为了破坏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因此她主观上没有破坏法律故意。

第二,李菊梅客观上也没有破坏法律实施的行为。其实信仰是一个意识范围,是思想领域的事儿,本人的思想是不能构成犯罪的,只有人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犯罪要求主观客观相统一,不但主观上由故意或者过失,而且客观上要有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因此,不管一个人信仰什么,只要他在客观上没有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就不能对信仰者定罪量刑。就本案而言,李菊梅客观上没有实施破坏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行为。具体表现如下,

1、本案没有李菊梅参与邪教组织的证明,李菊梅究竟利用了哪个邪教组织?她的组织形式是什么?她的机构、成员、管理形式等等都是什么?这个组织的住所是国内还是国外?李菊梅是这个组织的什么官职?她有什么能力可以利用该组织?谁听她的?她下的什么命令?怎么利用的?她有没有从该组织接入指令或者资助等等,公诉人在法庭上没有任何证据来证明。这是第一点,没有她参与邪教组织的证明。

2、没有李菊梅破坏任何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实施的证据。在庭审中截止到现在,公诉人没有出示我的当事人破坏了哪一部法律或行政法规,从而导致该法律或行政法规在实际生活中得不到贯彻的证据。

3、公诉人在法庭出示的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从扣押清单看,这些物品都是教人向善的,与指控的罪名没有任何关系。关于这个,在法庭质证的时候,这三性,我说了很多了,不再重复。今天呢,因为没有当庭出示他们这个物证的原物,其实呢,别的案子中我们都看过,他们这种物证分两种。第一种就是关于法轮功修炼者自己所修炼用的,比如说《转法轮》啊、这些呢在99年之前大街小巷都有,他的内容都是按照“真、善、忍”来修炼,做一个好人,当然没有什么违法之处,更不会破坏什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这是他们一种。

另外一种啊,就是像这个“法轮大法好”啊,“真善忍好”,就是说这种资料,口号。我认为,向他人推荐和介绍法轮功,这与商家和企业家散发宣传资料,向消费者宣传自己的产品和服务一样,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也没有破坏现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

对于“真、善、忍”,这是全人类普世的价值,当然没有什么。我印象中,我们在四十岁以上的人,上过学的都知道,我们社会主义讲的是“五讲四美三热爱”,叫“真、善、美”,这四十多岁以上的人都有印象。但是他们作为一个信仰者,这是“真、善、忍”,这当然没有什么危害之处。这并不像那个鉴定指认的什么说的反社会啊,反人类的大帽子,那个根本就是大帽子,根本没有任何证据的。

另外还有一些晚会,比如说新唐人晚会,这都是传统的文化。我们一个音乐家叫徐沛东先生。他评过,在十八届政协常委会开会的时候他说过,他说:“神韵的艺术价值极高。”这是他的原话,你们可以在输入这个徐沛东,神韵,他对这个的评价。而且这个神韵是香港新唐人电视台公开播放的,公开播放的节目,大家都可以看一看。因为在别的案件中我们都播放过,都是一个歌舞,没有什么违法之处。

4、思想不能构成犯罪。信仰自由,宗教自由成为我们人类的共识。我国宪法第36条所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因此我的当事人信仰并修炼法轮功是宪法所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具体体现,是宪法赋予我的当事人的权利。任何的个人或国家权力都没有权利来干涉我的当事人的信仰自由。同时,我国刑法第251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信仰自由,情节严重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以“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来构陷我的当事人已经构成了刑法第251条“非法剥夺公民信仰自由罪”。

第三,从犯罪的客体看,其实,刑法300条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公诉人指控我的当事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300条第一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刑法300条第一款成立有两要点:一是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第二点,是破坏了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这两者缺一不可。

我们可以简单看一下这两点。第一,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在庭审中,截止到现在公诉人没有任何的证据来证明我的当事人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没有任何证据,就是说它在这个质证公安部的意见的时候是说有个司法解释。这个司法解释是什么呢?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一和解释二。这两个解释,它只是说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而且要达到一定份数才能构成犯罪。这没问题,这是司法解释具有的法律效力。但是,这个司法解释的前提都是邪教宣传品。那哪些邪教呢?哪些不是邪教?2000年5月10号公安部第39号文件,就像我提交的文件,很明确十四种邪教根本没有法轮功。同时呢,99年10月30号人大常务委员会也颁布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防范和惩治邪教的决定。这个决定,全文应该是三百多个字,根本没有法轮功的事儿。

既然现实中,现行的法律和司法组织都没有把法轮功定为邪教,那么为什么有人认为法轮功是邪教呢?真正首先把法轮功和邪教联系起来的是99年10月江泽民在接受法国“费加罗报”采访时,正式公布法轮功是邪教。接着人民日报就发新闻说法轮功是邪教。辩护人认为,我们领导人的讲话不是法律,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而新闻媒体的文章,更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我们法院判案,依据的就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在法律和司法解释这两块儿没有的情况下,他说“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并不是说任何一个部门,任何人的一句话就能定一个邪教,他有一个规定的程序。

实际上呢,从我发问也知道,他们只是一个松散的群体,没有任何的组织,更不是所谓的邪教组织。谁爱炼就炼,不炼就算,来去自由。因此,法轮功并不是邪教,更不是邪教组织。她修炼法轮功的行为也不是利用邪教组织的活动。

第二点,300条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组织和利用犯罪的工具、方法和手段。所谓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是指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具体施行。所谓破坏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它与通常我们说的违反了法律或者触犯了刑律是有本质区别的。违反法律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违犯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即违法。触犯刑律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触犯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即犯罪。但无论违法也好,犯罪也好,其本身并不能导致某个法律或行政法规不能够应用,而恰恰是法律应用的结果。而破坏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立法机构或者行政机关制定颁布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整部或者部分不能被实施,不能被应用。有这种能力的人,真的是拥有国家权力的人。而本案中,我的当事人只是一个普通的公民,一个普通的法轮功修炼者,她有什么能力或者权力导致一部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全部或者部分不能被实施呢?而且,今天的庭审中,公诉人没有任何的证据证实我的当事人是如何破坏法律和行政法规实施的,以及破坏了哪一部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全部或者部分实施的。因此,辩护人认为我的当事人李菊梅既没有利用邪教,也没有破坏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她的行为没有触犯刑法300条第一款。

最后一点,从社会的危害性看,其实,任何的违法行为都具有社会危害性,而犯罪更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辩护人认为,我的当事人的行为没有任何的社会危害,反而是有利于这个社会的。她是无罪的。

1,从客观后果看,从公诉人在法庭出示的证据看,即使属实,仅仅能证明,我的当事人李菊梅家中有一些法轮功的资料,这些资料没有导致他人的生命、自由、财产的损失和伤害,更没有扰乱公共秩序,更没有损害公共利益,根本没有丝毫的社会危害性。这没有任何的危害后果。2,从主观恶性看,李菊梅没有任何的主观恶性。她只是一个普通的法轮功修炼者,以及按照“真、善、忍”的标准做一个好人,她所做的事就是自己修炼法轮功,其出发点和用意是好的。3,她采用的手段是和平的,并没有采用暴力的手段, 是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

综合以上,从犯罪的主观、客观、客体及社会危害四个方面得到唯一的结论就是李菊梅是无罪的。请我们的合议庭在无罪的判决书上签上你们光辉的名字。

另一辩护人胡东生也指出:公安机关搜查程序违法,检察院提出的证据中笔录、鉴定文书、鉴定人的资质等等都存在瑕疵。

李菊梅慈悲劝善

李菊梅陈述:“我九零年得了一种怪怪的病,到处治不好,炼法轮功让我的病痊愈。我们是遵纪守法的人,只能是维护法律,怎么会破坏法律呢?那个公安的,警察都对我们说,要是全中国的人都炼法轮功就不需要我们警察了。”

“从2000年到现在,我已经被抓无数次了,我都记不清了。……法院五月一号之后 ‘有诉必应’。于是我就写了控告江泽民的控告书,那里面写的很详细,而且我寄出去两天就得到了两高(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回执……”

人海茫茫相遇难,今天我们在这里相遇也是前世的因缘,我在这里讲真相,是因为我爱惜你们的生命。你们这次将我在10月13日绑架到郴州看守所,晚上一进去的时候,一位女孩子跑到我身边来说,你是干什么进来的?你们也知道在共产党的体制下,各个部门,以及看守所啊,监狱啊等等里面的情况,我就不在这里重复了。她很凶我。我说我是炼法轮功的啊。她说,法轮功啊,信仰自由,信仰伟大。一个国家没有信仰,一个民族没有信仰是多么的危险啊。你看西方国家,那些发达国家正因为他们有信仰才兴旺、发达,总统得人心。然后她喘一口气又说,可惜啊,你不该诞生在中国,你要是在美国,加拿大多好啊。你们法轮功是那里的一道道美丽的景象。”

李菊梅继续说:“从喜马拉雅山麓到日月潭边,从莱茵河畔到自由女神像前,从地球北部的格林兰到南部的新西兰,到处可听到法轮大法令人舒缓的炼功音乐,到处可见到法轮大法宁静祥和的炼功场面。法轮大法传遍了全世界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深受广大各族裔人的喜爱,法轮大法洪传全世界的现实就是这样震撼着人心。”

“你们记住九字吉言:真、善、忍好,法轮大法好!答应我,三退保平安。各位请答应我退出从小的红领巾,长大所入的团以及工作后入的党……会得福报,拥有美好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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