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界立法议员:第二十三条法律使香港放弃自治权(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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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明网】南华早报2002年10月9日报导

代表香港司法界的立法议员吴霭仪(Margaret Ng)于10月9日投书南华早报,其中一段文字为:“仔细阅读协商文件后会发现其中有多处过于严苛的措施以及严重的圈套。…此等条款…无异是屈服中央政府,放弃香港基于基本法所享有的自治权中最基本的重要部分。”她支持提供更进一步协商的白皮书。她的文章全文如下:

严苛措施威胁香港自由

保安局局长叶刘淑仪(Regina Ip Lau Suk-yee)及其同僚努力说明第二十三条法律草案是无害的且不会影响香港的大多数居民。但事实并非如其等所言,仔细阅读协商文件后会发现其中有多处过于严苛的措施以及严重的圈套。叶女士为于明年七月通过本项法案,限定紧凑时间表的事实,只会伤害香港政府对于真诚协商的保证,并加深民众对于香港政府不愿意在法案成为既定事实前暴露法案陷阱的印象。

维护香港的独立体制及生活方式的重要性更甚于对第二十三条法律之处理方式,每个人都珍惜香港居民所享有的权利及自由,特别是新闻自由、资讯流通自由、表达与集会自由、公开辩论政治、宗教或文化等观点及思想的自由,而不须顾及政府是否不欢迎此等自由。

全球均体认香港在回归中国后仍应维持不变,且中国其他地区现存的状况不应扩及香港特别行政区,这是「一国两制」的本质。

协商文件的草拟内容严重挑战此等认知,首次创立颠覆罪行的条款,「威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以「发动战争、运用暴力、威胁使用其他严重非法手段暴力」「推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瓦解中国依宪法建立的基本体制」等罪行的惩罚是无期徒刑。

但构成「威吓」中央政府的条件是什么?法轮功学员在香港中联办附近打坐是否就构成「威吓」中央政府?在此法律体制下什么行为是不改变香港政府民主体制或侵犯共产党权力等所允许或禁止的行为?本协商文件并未就此详细说明。

本法案纳入「严重非法手段」触法行为的可能性,但相关此等犯行的界定则混淆不清。协商文件第3.7段将其限制在「六项犯罪行为清单」。

然而由字面意思来看,本分清单(如「严重损及财产」)并不是一份犯罪行为清单,而是行为人有意或无意之行为所导致的结果清单。

在上周的一场论坛中,一名司法部官员说明构成「严重非法手段」应有二项因素:应有一名触犯某项罪行的行为人(本项罪行不必然是严重的犯罪行为),且其行为导致表列六项内容之其中一项结果。本项说明与第3.7段内容并不一致。

如果数以千计的学生聚集在雕像广场进行绝食抗议,要求以全民投票方式选举中国国家主席或香港行政特区首长,假设他们拒绝警察的驱散命令,是否因此构成颠覆政府的罪行?任何以捐献方式支持本项绝食抗议的人士,是否也构成颠覆政府的罪行?

根据法案内容,香港永久居民(有可能不是中国人)如果在香港以外地区触犯颠覆或破坏罪行,也有可能遭到香港起诉。因此,香港居民在中国大陆或海外地区组织或参与此等行为的活动,将有可能在返回香港时遭到香港起诉。

这意味著行政特区的居民不论到哪里参加支持民主的集会都必须极端警觉,因为有可能构成「颠覆」中央政府的罪行。同样地他们也必须谨慎地在香港境内举办任何支持此等运动的集会。此外,依据本法案内容,香港境内任何自愿参与的人都有可能被以颠覆之罪名遭到起诉。美国人、加拿大人或中国大陆居民,以观光客或商业名义到香港,都有可能因为在行政特区的行为而遭到起诉。

由于起诉没有任何期限,任何人都有可能在本法案通过数年后遭到指控。本协商文件亦提议以颠覆为由禁止某组织。本法案定义之所谓「组织」系指「由二或以上人士为达成某项共同目标所致力组织者,不论其是否有正式的组织架构。」

本法案提议任何与北京认定危及国家安全之组织结盟的团体均将遭香港禁止,如果香港的任何组织与该遭到香港禁止的组织有所联系,即使非为结盟关系,一旦保安局合理相信有维护国家安全利益、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之必要,就有可能也禁止该组织。

其结果是此等组织负责管理的人士或办公室持有人均将构成触法,且组织的基金将以恐怖组织基金被冻结的方式遭到冻结。

此等提议内容移除中国与香港体制间的区别,并屈服中央政府,放弃香港基于基本法所享有的自治权中最基本的重要部分。本法案仍不满足于放弃香港的自治权,提议将中央政府证实某组织遭中国禁止的证明视为最终的裁定证据。如此一来,香港法院将被排除在外。

本协商文件十分明显地暴露北京的意向将毫无疑问地直接在香港行政特区落实。本法案第7.15段提议属于下列三者之一的任何组织都有可能遭到香港禁止:1.组织的目的或其中之一项目的系从事谋反、分离、煽动、颠覆或窃取国家机密;2.已触犯或意图触犯此等罪行;3.与中央政府以危害国家安全为由禁止的中国大陆组织结盟。

明显的是香港的任何一组织只要是北京禁止的组织都将遭到禁止-即使该组织在香港境内并无触犯任何颠覆行为或未意图触犯或并非以触犯为目的,均无例外。

我们可能想到去年当行政特区遭到来自北京的施压要求禁止法轮功时,反对本项提议的人士认为不论中国的法轮功在大陆做了什么,法轮功在行政特区是合法的团体。在面对强烈指责下,要求香港制定反邪教法以禁止法轮功的建议遭到拒绝。但在反颠覆法正式实施后,情况将有所改变。

制定这项法案是没有必要且是错误的决定,我们应该让香港法庭依据习惯法裁定某一组织是否抵触香港法律。制定这样的法案将剥夺法庭的司法权,造成严重的不安,担心中国对国家安全的判断将在行政特区落实,且约束香港法庭的审判。

令人担心的是反颠覆法草案还不是关切的焦点之一,对协商文件的其他提议内容也引起严重质疑,有数项一般性的提议也值得仔细检视,其中一例为有关司法权的疑问。我已提及香港永久居民对其在香港以外地区行为的责任义务以及行政特区内任何自愿人士的责任义务,但仍存在另外一类的责任义务:非香港永久居民在行政特区以外从事有可能影响香港的行为。

此系透过刑事司法条例的扩张,但这类的扩张目前仅适用诈欺及欺骗行为,而不是适用谋反或煽动。另一项引起深度关切的提议是赋予警察在未获批准的情况下侵入民宅搜索及扣押物品的权力。

对于每一项新式触法行为的提议也存在某些关切,如「窃取国家机密」对新闻界的影响。在有这么多疑虑的情况下,就最终「蓝皮」法案送入立法议会制定之前公布一份「白皮」或立法草案提供公众协商之强烈要求就不足为奇了。

司法界要求最殷切者即为此等措施,司法界成员已费时地研读协商文件,如果他们认为白皮书是有必要的,就很难以拖延战术打发他们。

叶女士已告诉立法议会,香港的计程车司机、商店老板及其他平民不会了解也不关心本法案的精确用语。这不应成为不提供公众发掘本法案实际涵盖内容之机会的理由,毕竟每一位居民均应该了解各项法律,这是他们在此等法律下生活的前提要件。

吴霭仪是代表司法界的立法议员。

2002年10月15日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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