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明网】二零一五年二月五日,秦月明妻女及律师对伊春中院擅自下达秦月明家属申请国家赔偿案“撤回处理”的决定不服,向黑龙江省高级法院提起申诉。
二零一五年二月五日上午九时,秦月明妻子王秀清、女儿秦荣倩和两位律师到黑龙江省高法申控中心申诉。安检后进入接待大厅,有一年轻法警开始对他们一行四人录像。家属问他,我们特殊啊?为什么录我们啊?你知不知道这样做违法呀?他说,不只是你们,谁都录,这是我的工作。跟以往不同的是年轻人只是坐在桌前悄声的录,不象以往法警扛着录像器材追着家属录,有时还威胁、恐吓。
赔偿办的李姓女法官在十三号窗口接待。她说伊春中院的决定已经是生效的,这个案件就结束了。她拒绝接受申诉的法律文书。律师指出,按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规定,对下一级法院作出的决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请申诉,上一级法院有依法监督下一级法院审理工作,有权对下一级法院的决定做出撤销、更改或维持原决定的权力。李法官多次辩解,说国赔三十条申诉不是必经的法律程序,决定了就生效了,没有见到过这种情况。她说可以向领导汇报,向伊春中院了解情况,坚持让家属及律师回去。
后经过一个多小时的“普法”,她又多次请示“领导”才接收了申诉材料,但还是不给接收材料的回执。
二零一二年年底,伊春市中级法院赔偿办的谷振墀法官打电话给代理律师说,省法院已将此赔偿案指定由伊春中院来审理。谷振墀法官行政不作为,不做尸检,不取证,不让律师阅卷,此案拖延两年之久。
没有当事人签字的送达证 |
在从未联系赔偿申请人,从未开庭情况下,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法院悍然向秦月明父母——秦绪文和付茂梅两个赔偿申请人送达一份(2013)伊法委赔字第二号决定书,以所谓的“经多次通知和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诉讼活动”为由,对五个赔偿请求人王秀青、秦荣倩、秦海龙、秦绪文、付茂梅的国赔请求按“撤回处理”。而且此决定只寄给了秦月明在山东农村老家的父母,并没有给秦月明妻女三人,也没有给案件的三位代理律师。
伊春中院违法下达的决定书 |
二零一一年二月,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为完成对法轮功学员的所谓“转化率”, 短短十五天的时间,秦月明、于云刚、刘传江三位正值壮年的法轮功学员被迫害离世。家属赶到佳木斯监狱看到已经放到冰柜里的秦月明满身是伤、嘴唇青紫、口鼻流血,面目表情痛苦异常,他的右侧脖子后侧呈大片红肿,身体被触摸到的部位仍然是正常人的体温。然而,佳木斯监狱不给家属看监控录像,只蛮横告知“正常死亡”。
秦月明满是伤痕的遗体 |
黑龙江省高法赔偿委受理案件通知书 |
秦月明家属历经千难万难,向佳木斯监狱、合江地区检察院、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申请和复议后,又经国家赔偿程序诉讼至黑龙江省高级法院赔偿委员会。黑龙江省高级法院于二零一一年九月八日立案受理。
二零一一年九月至二零一二年年底,秦月明家属百余次到省高法赔偿办要求开庭审理,但赔偿办主任张印峰,主审法官王滨红一直采取撒谎欺骗家属等手段拖延审案,拒不开庭。
黑龙江省法院急于摆脱国际、国内社会的压力,二零一二年年底省高法竟荒唐的将此赔偿案指定由其下级伊春市中级法院来审理。律师指出:秦月明系佳木斯监狱致死,伊春市法院对佳木斯监狱没有管辖权,秦月明本人及其父母、妻子的户口都在山东,没有任何理由将此案件下交到伊春市中院审理。对此,王滨红无言以对,而且拒不给予转院审理的书面法律文书。
而今,伊春中院擅自对五个赔偿请求人王秀青、秦荣倩、秦海龙、秦绪文、付茂梅的国赔请求按“撤回处理”。却拿不出“多次通知和传唤”(比如,挂号信、特快专递)送达回执等凭证。因而,此决定纯属是伊春中院掩耳盗铃、自编自导的违法“闹剧”。
一纸“撤回处理”决定,只起到了把球又踢回高法的作用。黑龙江省高级法院是秦月明致死国家赔偿案无法回避的“结”。
五年含冤冰棺难掩,万里奔诉天地动容。地市中级法院裁决“自己玩”,一省之高级法院审案“踢皮球”。如今此案如何裁决是黑龙江省高法履行“依法治国”还是执行“江周”违法乱国政策的试金石,更是对每位相关法官正义和良知的拷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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