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明网】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法院非法对云南大学副研究员马玲和她女儿张稷(学校教师)开庭。三位律师郭连辉、胡贵云、王全章有理有据为她们母女二人做无罪辩护,在场人员很受震动。
马玲、张稷母女分别回答了法庭提问,并讲述了自己为什么修炼法轮功,以及在践行“真、善、忍”做人原则中所带来的美好!她们认为炼法轮功无罪,新唐人电视台没有犯法,要求法庭把抄来的光盘当众播放,让法庭来分辨,有罪无罪?并回答了律师,没有人告诉过她们,什么是正的?什么是邪的?哪部法律因为她们而遭到了破坏!认为起诉书不属实,《刑法》第三百条是强加的罪名。并陈述,四月十九日那天,她们母女到朋友家探望,正在吃饭,公安闯入,以暴力方式抓走了朋友一家五口及亲友。公安去她们家抄家时,本人不在场,到现在还未看到所抄物品的清单。认为抄走的物品均属私人财产,不是罪证。不知道是些什么人去抄,只知道有一个是马云辉。
律师对公诉人的指控进行了有力反驳。公诉人指控马玲、张稷“顽固坚持”、“非法持有法轮功资料”、“非法集聚”,搞“法轮功活动”,把非法在她们家中搜出大量法轮功真相视为“罪证”,指控 “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律师认为,案件过程中,至今没有发现当事人有过违法行为,反而发现五华区公检法人员一系列的违法行为以及破坏法律实施的行为:
1、公安立案、非法追查、抓捕。先抓人,后取证,违反《刑事诉讼法》。
2、两次不让律师依法接见当事人:此行为剥夺了律师的职业权、辩护权;剥夺了当事人及家属的接见权、请律师辩护权;剥夺了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的监督权。严重干扰了司法程序,破坏法律实施。还说“我们这里是神秘的地方”,什么神秘?是“东厂”还是“西厂”?要求法庭告知真相,查清五华分局有什么权利剥夺律师的接见权。
3、起诉书中有创造罪名、不使用法律用语、概念模糊不清、偷换概念,罗织罪名等违法行为。如:一家人与亲朋正在吃饭,公安闯入,暴力抓人,说是“非法集聚”,中国法律中只有“非法集会”,没有“非法集聚”,这是创造罪名;同样,中国法律只有“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就没有“非法持有法轮功资料罪”,这也是创造罪名,破坏法律。
“顽固坚持”不是法律用语、法律判断语。而且公诉机关却把“邪教宣传品”偷换成了“法轮功宣传品”,指鹿为马,罗织罪名。什么是邪教?谁是邪教?有无司法界定,是哪个部门界定的?当事人有这个能力吗?破坏了哪部法律?能说破坏了《刑法》 第三百条法律,所以定罪其犯了《刑法》第三百条法律吗?这叫循环定罪。我国目前认定的十四种邪教里,没有法轮功。邪教是漠视生命的,而法轮功是珍惜生命的。
律师指出,任何违法行为都具有社会危害性,而当事人从主观到客观都没有造成社会危害。马玲母女修炼后不仅身体好了,做人方面也赢得了家人的赞同,家人希望她们在法庭上好好辩赢回家!
综上所述,当事人没有违反国家法律,她们不具备破坏国家法律或行政法规实施的特权和能力,公诉人也没有证据证明。信仰“真、善、忍”是当事人的思想理念,法律只惩罚行为,不惩罚思想。思想自由,不单指大脑活动,思想的表达也在其中。法律保护个人信仰权利,法轮功修炼者只为祛病健身,修身养性,坚持做人的良知,得到福报,没有干预国家体制。法律工作者应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办错案是要承担责任的。《公务员法》第九章第五十四条已做了明确规定。律师不仅是为当事人负责,也是为所有的办案人员负责,望合议庭能依据事实公正判决,宣告当事人无罪释放。
云南大学图书馆退休职工、副研究馆员马玲,在中共江泽民集团迫害法轮功十年多的时间里多次被非法抓捕、抄家、拘留,两次被非法劳教,先后被非法关押五年零七个半月。在被非法劳教期间,学校停发了马玲的工资,并取消了马玲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对马玲的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这些做法,马玲回校工作后,向有关部门反映过,但都没有回复。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九日晚,马玲母女前往昆明石林看望腿疼多日的法轮功学员,晚饭时,突然闯入二十余人,自称是北大村派出所的,未出示任何文书,不由分说要求法轮功学员“走一趟”。马玲母女等法轮功学员被绑架带走;马玲家汽车被扣押。恶警称“有人举报你们非法聚会”、“我们穿着制服就是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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