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明网】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辽宁丹东元宝区法院对法轮功学员辛桂琴非法庭审,家人聘请的北京律师出庭为辛桂琴做无罪辩护,要求释放。
丹东市振兴区滨江路六十一岁的辛桂琴女士二零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上午,在丹东元宝区兴东派出所附近发神韵光盘,发到警察徐胜利手里时,徐恶意举报,辛桂琴被兴东派出所的警察绑架,反×教大队大队长杜国军和境外调研大队大队长毕克山与兴东派出所的副所长王欣以及石庆和等六人闯入家中非法抄家、抢劫。
公诉人当庭指控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利用××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律师认为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律师称“我的当事人没有破坏现行的任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
律师辩护说,至于法轮功信仰“真善忍”这是全人类公认的普世价值观,我的当事人只想做个好人,更不会破坏什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关于法轮功资料中有“天灭中共,三退保平安”,“中国共产党亡”,从法律层面上看,没有任何法律禁止喊这句口号,也没有法律规定说喊这样的口号是违法的,从主权在民和社会契约论的角度上看,法律没有禁止的事人们就可以做,而且是一种天赋人权。至于神韵晚会和部份新唐人电视节目光盘等是一些歌舞节目,是没有阶级性的,是中立的,没有暴力,是人类共同的精神财富。
当律师指出公安部、中共人大认定的十四个邪教组织里没有法轮功时,审判长马述和立即打断律师说:“我们昨天(法院阅卷)私下里不是说不许谈这个问题吗?你忘了上次在振兴区法院被撵出去的事了?”几年前另一位北京律师为法轮功学员做无罪辩护,当律师让当事人说出是怎样被刑讯逼供时,振兴区法院陶占华审判长指使法警将两名律师架出法庭。
法轮功教人向善,中共是真正的邪教。中共邪教并没有资格评判什么是邪教。但即使根据中共制定的法律法规,迫害法轮功也是违法的。
律师从宪法、法律法规、正义良知各个方面论证了修炼法轮功无罪,奉劝审判长以高度的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来维护社会正义,做出自己正确的判决,还本案辛桂琴一个清白,无罪释放。
辛桂琴家属与市民及丹东国保、公检法司人员二十多人现场旁听。一个在场的警察听了律师的无罪辩护,自言自语道:“原来法轮功不违法呀!”
非法庭审历时一个多小时,法庭没有拿出任何现行法律依据证明辛桂琴有罪,宣布休庭。
丹东区号:0415,邮编:118000
丹东邪教大队大队长杜国军,办公:2103392,宅电:3991350
手机:15841563592、13842503900
丹东境外调研大队大队长毕克山,办公:2103382,宅电:3193435
手机:13841510055
兴东派出所参与迫害人员:
徐郑,副所长,办公:2823556,手机:15841528822
王欣,副所长,办公:2823556,宅电: 2165587,手机:15241557788
办案人员:于锟、蔡畋璞(没上明慧)
诬告者:徐胜利(原来消息误为赵胜利)
值班电话:2823556
元宝区法院法官:马述和,电话:2277256
元宝区法院电话:2125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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