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怀化四名法轮功学员被非法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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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明网】湖南省怀化市法轮功学员尹秋阳、唐清英、唐开菊、肖桂英四月九日被鹤城公安分局非法逮捕。五月初四,法轮功学员家属已对鹤城公安的这种违反国家法律的非法行为提出申诉。

四月八日上午,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610”、国保、迎丰派出所等几十名警察,闯民宅进法轮功学员王学洪、杜子爱夫妇家。之前,住在王学洪家的法轮功学员罗家兵、张春秋,先后出门后也被警察绑架。事发后,法轮功学员王玉英、刘玉娥、邹桂莲、郑红霞等五人先后去王学洪家,都被警察盘问和非法搜查,其中王玉英、刘玉娥被绑架。当晚十点多钟,王学洪被放出,其他五人后被劫持到怀化拘留所。

四月九日上午,法轮功学员尹秋阳、唐清英、唐开菊、肖桂英,与被绑架的五位法轮功学员亲友到鹤城公安分局国保大队要求放人,鹤城区“610”、国保、迎丰派出所共十多个警察,将尹秋阳、唐清英、唐开菊、肖桂英劫持到怀化市中医院,强行抽血采样,进行所谓检查,唐开菊因家人随后赶到,才免抽血。当晚四位法轮功学员被关押到怀化市看守所。据悉,当天四位法轮功学员就被非法逮捕。

四名家属在申诉书中要求鹤城公安分局本着尊重宪法和法律,依法撤销对尹秋阳、唐清英、唐开菊、肖桂英的非法逮捕,恢复她们的人身自由,同时责令与此事件相关的责任人对上述四名法轮功学员强行抽血检查的非法行为作出解释并公开道歉,保护她们的正当合法权益。下面是这四名法轮功学员的亲属向怀化市鹤城公安分局、怀化市鹤城区检察院等部门递交的申诉书。以下是申诉书主要内容:

申诉人:
覃国来,怀铁工务段退休职工,住中坡新村;
曾佑良,鹤城区石门乡四方田村民,住四方田村;
唐秀英,鹤城区居民,住梨园路;
蒲尊才,鹤城区劳动局退休干部。

申诉人之亲人尹秋阳、唐开菊、肖桂英、唐清英,到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公安分局反映情况,被鹤城公安分局使用二十多名警力,强行带走,先被带至怀化中医院强行抽血检查、后被关押于怀化市看守所。当天,鹤城公安即对此四人实施逮捕。鹤城公安的这种行为、处理,违反了国家法律,申诉人不服,对此违法行为必须应该依法予以纠正,特提出申诉。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对尹秋阳、唐开菊、肖桂英、唐清英的非法逮捕(逮捕通知书分别为:怀鹤公刑逮通字[2014]4号、怀鹤公刑逮通字[2014]2号,肖桂英、唐清英家属未收到逮捕通知书,怀化市看守所电脑记录显示为“逮捕”),恢复她们的人身自由。

2、责令与此事件相关的责任人对上述四名合法公民强行抽血检查的行为作出解释并公开道歉。

事实与理由:

四月八日上午,数名警察在怀东一住宅楼附近,非法搜查住在杜子爱夫妇家中、走在路上正要去驾校学驾驶的罗家宾,抢走其身上现金一万多元(购货款)、MP3及各类证件,并将罗家宾强行带走。时隔一小时左右,又非法搜查和带走了住在杜家中正出门走下楼的张春秋,抢走了其身上的钥匙,并用此钥匙非法套开杜子爱夫妇的家门,未出示任何相关手续和证件,强行搜查,非法扣押私人财物几十台数字点播机、信仰物品、资料及现金五万余元,且未开列任何扣押财物清单交给杜夫妇。杜夫妇被非法带走。后来多名朋友去她家探访亦被强行搜查,其中王玉英和刘玉娥被非法带走,郑红霞被无理要求脱裤查身,公安遭拒,在她的背包中翻出郑红霞的低保存折后才停止对她的恶意侮辱。被非法带走的六名人员,除王学洪(杜丈夫)外均被非法关押于怀化拘留所。

第二天上午,被非法关押人员的亲朋,包括尹秋阳、唐开菊、肖桂英、唐清英前去鹤城公安分局国保大队反映情况,要求释放上述被非法关押的五名人员。不料反映无果,公安出动数十名警察包围了其亲朋,尹秋阳、唐开菊、肖桂英、唐清英四人反被多名公安推上车强行带走,在怀化中医院被十几名警察按住,强行抽血检查。当晚这四人被非法关押在怀化市看守所。第二天鹤城公安签发逮捕证,这四人被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而遭非法逮捕。

上述警察的行为,严重地违反了国家法律。实际上是在以执法之名,行不法之实。

(一)随意扣押公民财物违反了《宪法》和《刑事诉讼法》

《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的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四月八日上午,警察未出示任何证件,非法搜查和拘禁罗家宾、张春秋等多名人员。用钥匙非法套开杜子爱夫妇家门,非法侵入、非法搜查杜夫妇住宅。非法扣押大量财物。警察没有谁向杜夫妇等人员表明身份,没有谁出示搜查证,没有谁提醒或要求财物持有人对扣押财物查点清楚,也没有谁对扣押财物开列清单,更谈不上有谁在扣押财物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事件发生的整个过程,警察的行为严重违法。

(二)拘捕法轮功学员,违反了《宪法》、《立法法》的相关规定

上述被非法关押的人员,均系法轮功信仰者。法轮功信仰者作为合法公民,“法轮功学员”这一身份,不应成为警察执法犯法、欺压民众,打击善良的借口。
《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非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宪法》第五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公民有信仰自由的权利,信仰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坚持自己的任何信仰、表达宣传自己的信仰、持有信仰物品与资料都是合法的,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然而,十多年来法轮功修炼者因为坚持自己的信仰,遭受着前所未有的迫害,被关押、劳教、判刑、强制洗脑者比比皆是。尹秋阳、唐开菊、肖桂英、唐清英等上述几名法轮功修炼者的遭遇,就是发生在我们身边的典型例子。

事实上,迫害法轮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是非法的。鹤城公安对这几名法轮功修炼者的搜查抄家、拘捕关押等迫害行为,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将法轮功诬蔑为“邪教”之说,来自江泽民和党媒《人民日报》,江泽民个人和人民日报评论员都没有立法权,他们的话和文章不是法律,他们定谁为邪教不仅无效,而且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三)尹秋阳等四人无罪

《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四月八日,警察对法轮功学员罗家宾、张春秋、杜子爱、王玉英、刘玉娥实施非法拘留,并非法搜查、扣押杜、罗等人的私人财物,尹秋阳等四人依法到鹤城公安分局反映情况,希望能重新处理,纠正不法行为,恢复被拘的五名法轮功学员的自由。她们的行为是合法的,应该受到法律保护,根本不涉嫌犯罪。

作为法律工作者都知道构成犯罪必须具备四个要素:A.犯罪主体(指犯罪者),B. 犯罪客体(指被侵害的人或物),C. 主观方面(指犯罪者的态度:是故意还是过失),D. 客观方面(指犯罪的后果、程度)。其中犯罪客体对定罪来说尤为重要。根据现行的刑法理论,要想符合破坏法律实施罪的客观要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必须有一部明确的、具体的而非笼统的、模糊的“法律”已经处于或即将处于生效状态。此处的“法律”当然是狭义的,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通过的法律。 2、主观上必须具有破坏上述“法律”实施的故意,应当知道“法律”的内容,而且认为该“法律”的实施将会对自己的权益造成损害,所以,故意让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得不到贯彻执行。3、采取了某种方式对“法律”的实施进行了破坏,客观上也致使“法律”的实施秩序遭到了破坏,产生了具有社会危害的法律后果。很明显,尹秋阳等四人根本不具备上列条件中的任何一个。换言之,尹秋阳等四人涉嫌破坏了哪一部法律的实施,根本找不到(即不存在犯罪客体),从而也就谈不上破坏法律实施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还是过失,更谈不上这四位法轮功学员把哪部法律破坏到什么程度,造成什么样的社会危害、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尹秋阳、唐开菊、肖桂英、唐清英四人的行为,合理合法,根本不涉嫌犯罪,本着尊重宪法和法律,有错必纠的精神,请求依法撤销对尹秋阳、唐开菊、肖桂英、唐清英的非法逮捕,恢复她们的人身自由,同时责令与此事件相关的责任人对上述四名法轮功学员强行抽血检查的非法行为作出解释并公开道歉,保护她们的正当合法权益。

(四)四名法轮功信仰者的苦难遭遇

迫害法轮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是非法的,也是在违法犯罪。然而自一九九九年七月以来,迫害法轮功一直延续着。十几年来,尹秋阳、唐开菊、肖桂英、唐清英四名法轮功信仰者所遭受的苦难是深重的,也使我们的家庭也受到了巨大的伤害。她们被以莫须有的罪名非法关押、罚款、劳教、判刑,遭受了奴役、酷刑等残酷折磨和迫害。下面是她们所遭受苦难的部份事实:

酷刑示意图:老虎凳

肖桂英,女,六十三岁,因不放弃对真、善、忍的信仰,曾两次被非法判刑,冤狱累计长达十一年,被施以坐老虎凳、电棒击、面壁、蹲马步、跑步、双手反铐在床上几天、两副手铐铐在窗子上一天一夜、被强行灌食、抽血、关禁闭等酷刑,犯人拳打脚踢、用手巾塞嘴,两个牙齿被搞掉;限制上厕所,并威胁大便拉在房里就要她吃掉、小便就用舌头舔掉的令人发指的精神及肉体的残酷迫害,身体因被踩、拉,全身青肿乌黑,回家两年了一双脚还麻木。

唐清英,女,六十七岁,原鹤城区统计局副局长(已退休),曾被乙肝等疾病折磨得生不如死。一九九六年修炼法轮功后,终于从病魔中解脱出来。一九九九年七月后,因不放弃炼功,两次被非法判刑,长达十年零六个月的时间,唐清英是在监狱里度过的,家里年迈双亲长期不能见到女儿,思念成疾,相继悲伤离世。母亲要求将自己埋葬在女儿回家必经的路边,念念不忘地盼着女儿的归期。老人死不瞑目。十几年来,唐清英的退休工资一直被扣押,累积达二十余万元。

尹秋阳,女,六十五岁,铁路家属。修炼法轮大法后身心健康,多次被非法关押,曾被非法劳教,二零零八年被非法判刑三年,在强制奴役折磨中,被迫害的视力模糊。

唐开菊,女,五十一岁,鹤城区石门乡四方田村民。在修炼法轮功前,她形同废人,四季不能沾冷水,患肝炎等病,脾气火爆。修炼后,整个人脱胎换骨。她丈夫又惊又喜,说:“我都被感动了,所以我把烟、酒、牌都戒掉了。”唐开菊说:是大法挽救了我和我丈夫。二零零零年夏,唐开菊与乡邻五人结伴进京为法轮功上访,被非法拘留十五天,被强行罚款二千五百元。二零零八年五月二十八日下午,唐开菊在自家店中突被警察抓走,被枉判缓刑三年。

亲人的遭遇怎能不令人心痛。她们是善良无辜的,将心比心,谁也不希望自己的亲人遭遇这样的不公和冤屈。每个人在社会上虽然扮演的角色不尽相同,但在家庭中,作为家庭的一员,或为父母,或为夫妻,也或为子女。作为父母,天下父母一般心,谁不疼爱自己的儿女;作为夫妻,人生路上的伴侣,有恩有义,风雨同舟,患难与共;作为子女,恪守孝道,让父母颐养天年,欢度晚年,这是作为儿女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如今,亲人遭非法逮捕,身陷牢狱,无妄之灾再次降临在她们身上,也给我们的身心和家庭再次造成伤害。唐清英被非法关押的时候,她的老伴正躺在医院的病床上。子女们工作繁忙,作为祖辈的她们,还得替子女们照顾子女。现在,家庭的和谐又一次在迫害中被破坏和吞噬,亲人们为她们忧心牵肠,担惊受怕,家中老人、小孩、病人无人看护和照顾……

我们要求无罪释放尹秋阳、唐开菊、肖桂英、唐清英,立即恢复四人自由,还我们一个完整的家。

申诉人:覃国来、曾佑良、唐秀英、蒲尊才
二零一四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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