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明网】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四日,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法院对孙宝英进行非法庭审。之后,在朝阳市政法委的操纵下,该法院一审非法判孙宝英七年。开庭时,律师为孙宝英做了有力的无罪辩护,法官、检察官哑口无言。
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七日,朝阳市五十六岁的法轮功学员孙宝英,被锦州铁路公安分局处长以一封劝善信为借口强行绑架到朝阳市前进分局。一个星期不到,前进分局长张志强、张金良、范铁伟、李阳阳等,就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上报双塔检察院非法批捕。双塔区检察院公诉人是赵文军、周杰。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四日,朝阳市双塔区法院对孙宝英进行非法庭审。辩护律师进行了有力的无罪辩护,并将公安局、检察院警察伪证构陷孙宝英、办案警察冒充证人的事实一一揭穿,令所谓公诉人恼羞成怒,胡搅蛮缠地称:警察不穿警服就是证人。
在法庭上,律师以无可辩驳的事实,说明了修炼法轮功无罪。律师要求公诉人员拿出法轮功有罪的法律依据,公诉人员拿不出来。而律师却将法轮功无罪的法律依据一条一条的当庭提交法官。法官、检察官哑口无言。
律师列举事实,揭露公安局、检察院联合制造伪证陷害孙宝英。法庭不敢让那些所谓证人到庭对质。检方理屈词穷,公诉科长张晓东便当庭大耍流氓,说警察违法不出示证件,就得承认他是证人而不是警察,并以此为由要求法官判孙宝英七年徒刑。
庭后,律师愤怒地说:“现在的中国已经不讲法律。这些人不是执法者,这是一群流氓。请记住,审判他们的时候,只要我还活在这个世上,一定要告诉我,我一定要参与追查。我要证实我告诉了他们这样做是在犯罪,是他们自己硬要去充当迫害人民的罪犯。”
最后在朝阳市政法委执意重判下,朝阳市双塔法院一审非法判孙宝英七年。后孙宝英上诉到朝阳市中级法院刑一庭,庭长李国军。并在二零一四年三月十四日二审非法庭审。
双塔区检察院:
张晓东公诉科长,办:0421-2962832,宅:0421-2916150、15304218012
赵文军副科长,办:0421-2962833,宅:0421-2963185、15304218083
周杰,办:0421-2962837、15204215271
双塔区法院:
邹德辉院长,办:0421-7279302、18004210666
张永明法官,办:0421-279333、18004210585
杨辉审判员,办:0421-6682073、15942151016
朝阳市中级法院刑一庭庭长李国军,办:0421-3886049、13942189997
附:孙宝英二审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受孙宝英亲属的委托,由我继续担任孙宝英的二审辩护人。
本辩护人除坚持一审阶段的辩护意见外(见一审审判卷我的辩护词),二审阶段另行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本辩护人认为,自1999年以来对法轮功修炼者以《刑法》第300条第一款定罪判刑是错误的。完全违背了我国《刑法》对犯罪构成的规定。一个一贯心地善良、从不作恶的中年妇女,仅仅是给人发送了一本法轮功的小册子和四张传单(即便是事实也达不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量)。这一点足以证明一审不是依法办案。不是依法办案就是执法犯法,就是在犯罪,办案人必将承担历史责任。一审判决书中写道:“认定部份证据”。究竟哪些证据不被认定却没明文表示。辩护人在一审辩护词中写到的【关于证据方面的问题】直接影响到本案的定罪量刑,一审判决却回避不予评介。这样的判决能以理、以法服人吗?历史的教训是深刻的,那种政治运动式的司法审判给多少家庭和生命带来灾难,那些执法者怎能不承担过责?因此,他们也成为了政治运动的受害者和牺牲品。作为法律人,难道我们就不要去深思、以史为鉴吗?那么请问,法轮功修炼者为什么会去讲真相?十多年的残酷打击带来的是什么样的社会效果?把老百姓的民心推向了何方?作为一个对国家、对民族负责的法律人,我们不应该好好地想一想吗?我在思考,这是依法治国应该遵循的原则吗?文化大革命这样的悲剧能保证不再重演吗?我们不谈政治家的政治高度、长远眼光和对历史的敬畏,就从一个常人的最基本的良心和善意来思维、来面对,我们该怎么做?
1976年10月6日前“文化大革命好、文化大革命好、文化大革命就是好”的口号声不是响彻中国大地、大江南北吗?可是文革的错误和责任不是早已被追究了吗?有人就问我,毛泽东的“中央文化革命小组”与江泽民的“610办公室”有区别吗?唉!我无言以答。但我心里清楚,祸害黎民百姓的都是那些自以为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人,但是,任何人都逃不脱法律的制裁、正义的审判和良知的谴责。
历史证明:正义的审判可能会来迟,但从不会缺席。既如上述,我们法律人办案必须严格按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办事。切不可人云亦云、抛弃原则。我们不但要对当事人负责、也要对法律负责,更要对自己负责,要经得起历史的检验。文化大革命的教训是深刻的。从1999年以来周永康、李东升、薄熙来、王立军这些祸国殃民的国贼佞臣置国法于不顾,滥用公权残酷地迫害善良的法轮功学员,人为地造成无数的人间悲剧。多少家庭妻离子散、家破人亡。这些置国家利益、人民利益于不顾的国贼佞臣一定会受到历史的审判。
三中全会后中央政法委制定了冤假错案终身责任追究的制度。刑法第399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构成徇私枉法罪。最高检察院对侵权、渎职犯罪的立案标准也规定:“对明知是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应当按照徇私枉法罪予以立案”。《公务员法》第54条的规定:“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我们因为办理错案而导致自己承担责任是不理智的。
既然以《刑法》第300条的规定对孙宝英判罪缺乏前提条件,孙宝英的行为不符合该罪构成要件。作为一个清醒之人无须去背这样的黑锅、承担这样的历史责任。
审判长、审判员,在此我说句心里话,我是活了60多岁的人,是见证了几十年历史风云的人。我说这些话不仅是为我的当事人负责,也同样在为你们负责。我真诚地奉劝:对孙宝英案能够依据事实与法律改判无罪。
良药苦口利于病,忠言逆耳利于行。作为一名年过花甲的老人,我是真心地为大家好,不想让任何人在今天和今后成为政治运动的牺牲品。
如有不妥之处,敬请各位法官海涵!
辩护人
2014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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