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明网】二零一三年七月九、十两日,在辽宁省抚顺市南沟看守所被抚顺市望花区法院非法庭审的法轮学员张德艳、王玉梅、穆国栋、孙海峰、赵积伟、池秀华、尚丽薄、罗秀杰等九人集体上诉。
当得到这一消息后,这些法轮功学员的家属到抚顺市望花区法院,去索要相关的判决书,但却遭到拒绝,法院不给法轮功学员家属提供判决书。
二零一二年四月十五日,抚顺市国保支队彭越带领五十多人从抚顺市各派出所及刑警抽来的警察到新宾县,绑架二十多名法轮功学员。这是从九九年至今最大的绑架事件。
被绑架的法轮功学员在抚顺市看守所被非法关押了近一年的时间,二零一三年一月十九日,由东洲区法院非法庭审,但由于望花区检察院作为公诉人,被律师指出是违法的,而休庭。东洲区法院又将案件移回给望花区法院。于二零一三年七月九日和十日开始庭审。并于二零一三年八月初下判决。被非法关押于抚顺市看守所的法轮功学员,集体抗议对其非法的判刑。
法轮功学员集体上诉后,震动抚顺市的公检法系统。因为在庭审法轮功学员时,赵积伟、尚丽萍、王玉梅家属特聘请北京律师为法轮功学员做无罪辩护。在对其三人开庭时,家属旁听。因为律师做无罪辩护,家属听的非常的清晰,听明白了自己的家属修炼法轮功而无罪。而望花区法院还在非法的对法轮功学员判刑。法轮功学员集体上诉,而家属也在对望花区法院提出控告。
由于法轮功学员的抗议——集体上诉,望花区法院将案件转到抚顺市中级法院去审理。
二零一二年四月十五日,新宾县法轮功学员被抚顺市国保支队绑架时,并对法轮功学员的家进行了非常的查抄。法轮功学员是否违法了,而被非法抄家呢?
一、《宪法》三十六条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也就是说公民有信仰的自由。公民有信仰自由,被非法绑架,那么抚顺市国保支队就违反了《宪法》的规定,国支队就违反了法律,就是破坏了宗教信仰自由的实施。国保支队就是实施犯罪的主体。而望花区法院对法轮功学员非法判刑时,也是在犯罪。
二、对法轮功学员定性是“利用××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法轮功学员破坏了国家的什么法律不能实施?造成国家的什么法规不能实施?在法院的庭审时,没有指出。法轮功学员没有犯破坏法律实施的犯罪。那谁利用《刑法》三百条对法轮功学员非法判刑,谁就是在犯罪,谁就是在破坏法轮功学员信仰自由的实施。
三、中共把在法轮功学员家中非法抄走的物品做为证据对法轮功学员判刑。《宪法》三十五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那么公民拥有法轮功的物品并散发,这触犯了中国的哪条法律?没有。相反在利用国家《宪法》的规定,在实施自己的权利。法轮功学员被抄家,抄家者构成《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那法轮功学员被非法的绑架到抚顺市看守所,绑架者就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
现在法轮功学员仍被非法关押在抚顺市看守所里,就是被非法的拘禁。而法院还在对法轮功学员非法的判刑,就是枉法犯罪。
作为抚顺中级法院的法官,你们思考一下,你们对法轮功学员的非法审判一定要撤销。你们如果维持原判,你们就是在助纣为虐,和望花区法院一样犯有破坏法律实施的犯罪。希望你们能明辨善恶的是非,走正自己的路。当你看明白中共非法利用法律对法轮功学员残酷的迫害,你们就更应该选择退出中共的党、团、队组织,选择好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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