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明网】二零一三年七月九、十日,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法院在抚顺市南沟看守所对新宾县的法轮功学员张德艳、穆国栋、王玉梅、孙海峰、赵积伟、池秀华、尚丽萍等人非法庭审。
二零一三年八月中旬,抚顺市望花区对上述法轮功学员进行了非法判决,当时被非法关押在抚顺市看守所的上述法轮功学员全体提出上诉。
当得到这一消息后,这些法轮功学员的家属到抚顺市望花区法院,去索要相关的判决书,但却遭到拒绝,法院不给法轮功学员家属提供判决书。
抚顺市望花区法院拒绝遵守刑事诉讼法
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9月2日法释【1998】23号)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5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提起公诉的检察院、辩护人和被告人的近亲属。定期宣告判决的,合议庭应当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时间和地点,传唤当事人并通知公诉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判决宣告后应当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提起公诉的检察院、辩护人和被告人的近亲属”。
抚顺市望花区法院不把判决书交给法轮功学员家属,是不合法的。而法轮功学员家属索要判决书,是在给法轮功学员维权、提起诉讼的条件。望花区法院不给判决书,如何维护法轮功学员的权益呢?既然法院不给法轮功学员更好的诉讼权利,那法院如何公正的执法呢?
法轮功学员家属到法院去询问自己家人被判决的情况,法院应该给予接待,并告知家属当事人被非法判刑的情况。如果不能解决法轮功学员家属问题,可以告知家属解决问题的地方。但是望花区法院不但不接待家属,还在提出回避。不见法轮功学员的家属,那法院如何能做出公正的审判呢?法院不敢见法轮功学员的家属,也说明法院对法轮功学员的庭审根本就不合法。
抚顺市望花区法院为法轮功学员荒唐定罪
对法轮功学员定性的罪名是“利用邪恶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在对法轮功学员庭审时,有没有提出法轮功学员破坏了国家哪部法律的实施、哪部法规的实施呢?律师给法轮功学员做无罪辩护,已经通过法律,辩护法轮功学员修炼法轮功无罪。而破坏法律实施罪的主体犯罪是国家的公权人员,而这几位法轮功学员都是无工作的人员,有什么权利和资历来破坏法律的实施?法院的定罪简直荒唐的无法言语。
被非法庭审的新宾县法轮功学员,是二零一二年四月十五日,在新宾县被抚顺市公安局国保支队的彭越带领着警察绑架的。而二零一三年七月九、十日的非法庭审,已经超过了一年半的时间,法院对法轮功学员的非法庭审已经违反了法律。
抚顺市望花区法院才是破坏法律实施罪的主体
宪法规定公民有信仰的自由,那法轮功学员的信仰自由,被抚顺市望花区法院非法的剥夺了,那望花区法院又是破坏法律实施罪的主体。
法轮功学员在被望花区法院非法庭审时,而被庭审的法轮功学员在撒法轮功的真相资料和光盘时,都是在新宾县所在地实施的。那望花区法院有什么权利对新宾县法轮功学员的庭审呢?望花区法院又犯了管辖的错误。
望花区法院对法轮功学员非法的庭审,就是在追随江氏流氓集团驾驭着中共对法轮功学员非法的迫害。而望花区法院对法轮功学员非法的迫害,也注视着望花区法院的工作人员,在未来的法律中承担法律责任。
八月十二日《中央政法委:公检法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一文被大陆各大网站转载,文中说:“建立健全合议庭、独任法官、检察官、警察权责一致的办案责任制,法官、检察官、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生负责。明确冤假错案标准、纠错启动主体和程序,建立健全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机制。对于刑讯逼供、暴力取证、隐匿伪造证据等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望花区法院的工作人员,你们好好思考思考吧,你们现在对法轮功迫害的一切都将成为你们未来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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