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明网】在贵州省贵阳县租房住的李霞今年3月14日下午2点多遭非法抄家,当时只有李霞的母亲——一个80多岁的老人在家。非法抄家的警察是贵定县国保大队肖健,罗士勇,石振南,张洪友等,由房东带着,敲开门后,没有出示证件,就在家中乱翻一通,把老人吓的六神无主。随后,这伙人到李霞打工的地方将李霞绑架,非法关押在黔南州女子看守所。
近日,李霞的丈夫及家人为她写了申诉,控告非法抄家及绑架的警察,并要求立即释放李霞,归还所有非法抄走的物品,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以下是他的申诉:
申诉
我叫许信山,我的妻子李霞,贵州贵定县人,今年43岁,我们一家人在贵阳市租房住,以打工为主。 今年3月14日下午2点多,我们住的那家房东来敲门,当时只有我的岳母——一个80多岁的老人在家。开门后就看见房东后面跟着一帮警察,其中一个说是来看看我们家,接着在没有出示任何证件和手续的情况下就进屋到处乱翻。后来才知道他们是贵州省黔南州贵定县公安局国保大队的,还有贵阳市小河区长江路派出所,以及贵阳市小河黔江厂宿舍小区社区的“证明人”一个,共13人。老人阻止他们拿东西,但这群人不听,老人被吓得六神无主。他们非法抄家2个多小时,抄走2、3箱法轮大法的有关书籍,一个影碟机、还有一些光碟、三部手机、银行卡一张(内有3000多元存款),以及现金3000元。最后在一张不知写的是什么的纸上叫我岳母按手印。非法抄家后,房东又带警察到我妻子打工的地方将她绑架走,现在李霞被绑架到黔南州女子看守所已经四个多月了,对她的拘留通知书上诬陷李霞“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办案人是贵定县国保大队肖健,罗士勇,石振南,张洪友。
李霞被绑架后,贵定县公安局来了两个警察将我传唤到贵阳市长江路派出所问李霞的情况,长达3个多小时。在第三天贵定县公安局又来两个警察问我岳母户口是哪里的?来这里多久了?警察的这些行为都给我的家人带来了精神上的种种痛苦。
现在家里还有一个15岁的儿子马上就要上初中三年级,我要出去打工,家里只有80多岁的老岳母来照顾儿子,生活很艰辛,同时也给我们的亲人带来了很大的精神痛苦。
我的妻子李霞1993年参加过李洪志老师办的法轮大法讲法班,大法的深深法理吸引了她,于是她走进了法轮大法的修炼。后来和我结婚后就一起去了江苏老家。为了维持生活,吃了很多苦、遭了很多罪,期间她理过发、编过工地上用的竹篱笆,双手都磨起了老茧。我们的生活虽然很困苦,但是修炼法轮大法后,李霞身心健康,用法轮大法所要求的“真善忍”严格要求自己做好人,在家里是贤妻良母,在外打工兢兢业业,对家庭对社会有百利而无一害,没有任何危害社会和他人的行为,相反使我们这个家温馨、幸福,像我妻子这样修大法的好人越来越多,也使社会道德提升,人心向善。
但就在我想好好的过日子的时候,却晴天霹雳的发生了这样的事情——我的妻子李霞被绑架!我不禁想问:难道在这样一个物欲横流的社会里信仰真善忍、做一个好人有错吗?不仅如此,李霞没有违法违纪,为什么却被绑架?为此,我查阅了相关的资料,得出以下几点:
一、法轮功教人向善,从中国弘传全世界
法轮大法,又称法轮功,自1992年5月由李洪志先生从中国长春传出。法轮大法简单易学,包括看书自我提升和炼五套舒缓的功法两部份;修炼者在日常生活中遵循“真、善、忍”的原则,提升道德水准,身体健康受益;并且使个人能够摆脱不良的瘾好和习惯;使家庭和睦;使社区崇尚道德,正面向上。
法轮功因其祛病健身的神奇功效和使人道德升华的感召力,吸引了众多人走入修炼,短短几年时间,传遍中国大江南北。而今,法轮大法洪传世界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并获得世界各国的褒奖、支持议案与信函等3000多项;法轮功的主要著作《转法轮》被译成30多种文字出版发行,受到各族裔人民的喜爱。
二、中国宪法保障了法轮功学员信仰自由和表达自由
1、《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是其它法律的基础。
2、《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因此,制作、散发法轮功真相宣传品合法。
3、《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因此,公民信仰法轮功是受宪法保护的。
4、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三、法轮功教人修心向善,不是“邪教”
法轮功教人修心向善,使人获得身心健康,不是“邪教”。 200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通知)》公通字(2000)39号文件中指出:到目前为止,共认定和明确的邪教组织有14种,其中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文件明确的有7种,公安部认定和明确的有7种,这14种“邪教”名单中也没有法轮功。把法轮功说成“邪教”是江泽民1999年10月26日在法国接受《费加罗报》记者采访时,江泽民信口开河的个人言论以及1999年10月开始大力批判法轮功时的一篇《人民日报》评论员文章。而后中共控制下的各报刊纷纷效仿,但这些都不能作为法律依据。
江泽民的讲话和《人民日报》的文章是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而且违法,犯有诽谤罪!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的全文内容中,甚至从头到尾都没有出现过“法轮功”三个字。
出现“法轮功是×教组织”字眼的唯一所谓文件是最高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各自下达的内部通知,而内部通知是不能作为法律依据普遍使用的。
四、中国公检法机关应遵守《世界人权宣言》等国际公约
中国是联合国创始会员国之一,是联合国五个常任理事国之一,在国际事务中应受它签署的国际公约的约束和制约,因此《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确立的“思想自由”、“信仰自由”、“言论自由”、“表达自由”理应受到中国国家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普遍履行和遵守。从法律渊源上来讲,一经签署、加入和批准的国际公约是优先于国内法的适用的,应当受到司法机关的普遍遵守和履行。
《世界人权宣言》由1946年成立的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负责起草,约翰·汉弗莱是主要起草人。其他的参与者还包括埃莉诺·罗斯福、夏尔·马利克、吴德耀、张彭春和勒内·卡森等人。其中有两名是中国人,该文件于1948年12月10日提交联合国大会表决,在出席的56个成员国中,48票赞成,0票反对,8票弃权,另有2国代表缺席。中国投了赞成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是联合国在《世界人权宣言》的基础上通过的一项公约。1998年10月5日中国代表在联合国总部代表中国政府签署了该公约。
1、《世界人权宣言》第三条:“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2、《世界人权宣言》第九条:“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
3、《世界人权宣言》第十八条:“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教义、实践、礼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4、《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九条:“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5、《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九条 :“一、人人有权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 二、任何被逮捕的人,在被逮捕时应被告知逮捕他的理由,并应被迅速告知对他提出的任何指控。”
6、《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八条:“一、人人有权享受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此项权利包括维持或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礼拜、戒律、实践和教义来表明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二、任何人不得遭受足以损害他维持或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自由的强迫。”
7、《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一、人人有权持有主张,不受干涉。二、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它媒介。”
五、迫害法轮功信仰者的所有人员恰恰在犯罪
把教人修心向善的法轮功当成“邪教”而利用处理“邪教”的《刑法》第三百条“两高”司法解释来判定法轮功信仰者犯“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罪”从而进行非法抓捕、拘禁、关押的各级警察均涉嫌犯罪:
1、“徇私枉法罪”;
2、“非法搜查罪”;
涉嫌“非法搜查罪”刑法和最高检都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1)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手段恶劣的”,应当按照非法搜查罪立案。
3、“玩忽职守罪”;
4、“非法剥夺公民信仰罪”;
5、“滥用职权罪”;
6、“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
7、“非法拘禁罪”;
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构成非法拘禁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罪的,从重处罚。最高检规定:“1、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应按照非法拘禁罪立案。
8、“入室抢窃罪”等。
所有参与人员不仅违背事实和法律对法轮功学员进行了非法抓捕、关押、起诉、裁判,而且给当事人及其家庭造成极大伤害。
根据《公务员法》第九章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司法机关办案的原则。
公安、检察、法院是司国家刑事法律的机关,必须依据事实、依据国家刑事法律办案,鉴于以上情况,我认为:针对贵定县公安局国保大队的非法抄家行为,要求追究所有参与人员的法律责任,释放我妻子,对非法抄去的所有物品如数赔偿,对我及我们家庭造成的精神、经济、名誉上的伤害应依法赔偿。
申诉人:许信山
2013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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