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奥尔良,路易斯安那州
2002年8月1日
此决议案旨在谴责中国[江泽民]政府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
鉴于国际人权机构协会是一个拥有超过143个人权及人权关系委员会的专业人权机构,其成员协会来自于不同的国家、省、州及地方,国际人权机构协会的宗旨是减少歧视,力求司法公正;
鉴于,法轮功,也称为法轮大法,是一种深深根植于中国传统文化,平和的,非政治化的精神修炼,包括打坐,舒缓的动作并以真、善、忍为指导原则;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江泽民)政府在1999年7月禁止了法轮功的修炼,并开始了对数以百万计的法轮功修炼者的残酷镇压。并且,这场迫害直到现在仍然没有停止;
鉴于,这场镇压运动违反了中国自己的宪法,违法了国际民事及政治权利公约,违反了国际人权宣言。而且,这些国际协约都是中国政府所签署的;
鉴于,江泽民集团在全中国范围内专门成立了臭名昭彰的国家“610”办公室用以监控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迫害包括系统化的洗脑、折磨、虐杀等手段;
鉴于,中国官方控制的媒体宣传一直在误导民众,企图在民众心中滋生对法轮功的仇恨及歧视;
鉴于,中国官方一直采用种种手段来掩盖其所有残暴行径,包括对受害者实施立即火化、禁止尸检及将所有死亡案例均冠以自杀或自然死亡等名头;
鉴于,尤其对女性学员的迫害采用了包括强奸、性骚扰、强迫堕胎等各种形式的性暴力手段;
鉴于,这是一场由中国政府一手发动的,由政府官员及国家警察执行的,贯穿于中国各级政府、乡、村的迫害运动;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及其驻国外的外交人员必须停止对修炼法轮功的外国公民及居民的骚扰,必须停止向外国官员施加压力以达到阻止这些官员支持法轮功及其修炼者的行为;
因此,在这里国际人权机构协会决定谴责这场极为残酷的迫害,并呼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江泽民)政府:
(A)立即停止杀害、折磨法轮功学员,停止在精神病院里对法轮功学员的药物摧残,停止一切对法轮功学员的残酷的,不人道的及侮辱人格的迫害行为,释放所有被关押的法轮功学员;
(B)取消对法轮功的非法禁令,允许法轮功学员追求他们的个人信仰;
(2)美国政府、加拿大政府及联合国:
(A)谴责中国对法轮功的迫害;
(B)敦促中华人民共和国(江泽民)政府停止杀害、折磨、大规模随意拘押法轮功学员,停止对法轮功学员的不公正的审判及其他违反人权的行为,解除对法轮功的禁令;
(C)发起并采取实质的行动来帮助法轮功学员
主席:比威里尔.瓦特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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