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明网】中共迫害法轮功学员多使用所谓的“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这一莫须有的罪名,事实上,作为真正邪教的中共,在非法对法轮功学员进行迫害的整个过程中,其爪牙中共警察们却是罪证确凿的破坏法律实施者。我们可从中共北京近期对曹东、张一粟的迫害过程中看看事实真相。
一、北京安定门派出所警察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刑法》实施
二零一二年六月八日晚上八点左右,北京安定门派出所所长带着七八个警察强行进了屋居住在鼓楼附近的张一粟家中,并大肆抄家。当场抢劫走了曹东随身携带的大法书籍和资料,其中还包括曹东的妻子杨小晶生前的大量资料,还有电脑等私人物品。此前一天,有人在张一粟家的门上贴了一个字条,可见他们已经跟踪、监视曹东有段时间了。非法抄家后,警察把曹东、张一粟及其母亲劫持到安定门派出所,一人关在一屋,分头进行隔离审讯。第二天凌晨三点钟警察才放老太太回家。而曹东、张一粟却下落不明,警方不给家属任何通知,人等于失踪了。
安定门派出所警察没有出示任何证件和搜查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关于出示相应证件和第十二条应“依法搜查”的规定;警方拘禁曹东、张一粟超过24小时,不给家属任何通知,违反第九条关于“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的法律规定;非法搜查、限制人身自由、拘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非法拘禁罪。抄家掠走私人合法物品,构成入室抢劫罪。中国《刑法》第251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安定门派出所警察对法轮功信仰者采取的监视、跟踪、窃听、搜家、拘捕、限制或者剥夺法轮功信仰者人身自由的措施,无疑都是违法的,情节严重,应负刑事责任。
二、东城分局第一预审大队警察刘承志破坏《刑事诉讼法》实施
6月8日晚8点曹东被安定门派出所非法带走,失踪数日后,被非法关押在东城公安分局看守所一通道二监室。6月20日,曹东的母亲接到了刑拘通知书。有东城分局的警察说曹东没有什么事实,就因为曹东坚持炼法轮功,所以就抓了他。曹东和张一粟的预审员是东城分局第一预审大队的刘承志,曹东的母亲居住甘肃省,家中有通讯设备。《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第六十四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第六十五条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刘承志既没有按法定时间通知曹东家属,更没有依法释放合法公民曹东,严重破坏了《刑事诉讼法》实施。
三、北京市劳教委员会和东城分局法制办破坏《宪法》、《立法法》和《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实施
北京市劳教委员会和东城分局法制办7月8日以曹东藏有法轮功书籍为由,非法劳动教养曹东2年6个月。
迄今为止,在中国,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规定法轮功是非法组织,更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确定法轮功书籍为非法出版物。中共目前普遍利用刑法第三百条和两高的两个解释对法轮功学员进行非法打压,这些所谓的法律和中国的根本大法《宪法》相违背,《宪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这包含三个方面原则:公民有宗教自由、公民有信仰自由、宗教信仰政教相分离原则。因此,法轮功在中国完全是合法的。
对法轮功学员进行强制隔离洗脑、劳动教养破坏《宪法》实施,也破坏了《立法法》实施。《立法法》第8条第五项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即只能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法律来设定。第42条的规定,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或者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则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而“两高”对所谓邪教问题的解释,扩大了解释的范围,涉及到了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人身自由的限制,以司法解释之名行立法或立法解释之实,明显越权;同时“两高”有关法轮功是×教组织的司法解释也违反了中国宪法的信仰自由条款。
于2002年7月1日生效,现有90个缔约国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七条关于危害人类罪规定:“基于政治、种族、民族、族裔、文化、宗教、第三款界定的性别,或根据公认为国际法不容的其他理由,对任何可以识别的团体或集体进行迫害,而且与任何一种本款提及的行为(谋杀、灭绝、奴役、驱逐出境或强行迁移人口、违反国际法基本规则,监禁或以其它方式严重剥夺人身自由、酷刑、强迫人员失踪、种族隔离罪、故意造成重大痛苦,或对人体或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的其他性质相同的不人道行为等)或任何一种本院管辖权内的犯罪结合发生即构成危害人类罪。”反人类罪设立以来,先后有萨达姆、波尔布特、米洛舍维奇受到审判。法轮功学员仅仅因为家里存有法轮功书籍或光盘、仅仅因为电脑里存有法轮功资料就被关押、强制洗脑、劳教或判刑,构成了国际社会普遍不齿的反人类恶行。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需要劳动教养的人,承办单位必须查清事实,征求本人所在单位或街道组织的意见,报请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做出劳动教养的决定,向本人和家属宣布决定劳动教养的根据和期限。被劳动教养的人在劳动教养通知书上签名。”而东城分局法制办对曹东的劳动教养没有经过相应的手续,曹东本人也是拒绝签字的,所谓的劳动教养通知书一直压在法制办,直到家属去查问,一个多月后才寄往甘肃庆阳派出所,其行为明显渎职。
四、北京新安男子劳教所、七里渠东城看守所、北京市劳教委破坏多部法律实施
八月三十一日,律师带着为曹东写好的行政复议书去位于七里渠的东城分局看守所,要求面见曹东,让他本人在复议书上签字。看守所拒绝给律师办理会见手续,说律师要见曹东必须经过北京市劳教委批准。九月三日律师去北京市劳教委递交行政复议书,要求批准会见曹东、让其签字,未果。九月四日,曹东家属又奔波到七里渠东城看守所,答复八月二十八日曹东就已经被转移关押到位于大兴区的北京新安男子劳教所了。也就是说,八月三十一日看守所故意隐瞒律师和家属,企图拖过九月七日的行政复议期。同一天,律师收到北京市劳教委的电话回复:对他在看守所面见当事人的申请不予批准。九月五日上午九点多钟,律师和曹东家属一同前往北京新安男子劳教所,十点多钟,律师才终于见到曹东。会见在劳教所的一间屋子里进行,在劳教所管理科警察监控下,律师与曹东大约交谈了一个小时。
2012年最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要求会见当事人,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最多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七里渠东城看守所警察明显破坏了这一法律实施,同时还破坏了《人民警察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实施。北京新安男子劳教所在律师会见曹东时监听,违反了《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八章第五十二条“会见时,不旁听”的规定,同时破坏了2012年最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会见被告人时不被监听”的法律实施。北京市劳教委也明显违反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五、七里渠东城分局看守所、北京女子劳教所共同破坏法律实施
8月27日,张一粟的母亲和律师去七里渠东城分局看守所,要求面见张一粟,商讨对行政复议一事。看守所负责接待的警察推说,领导现在在开会,让他们等。中午再去问时,警察又说,领导吃饭去了。当再次求见看守所头头时,回答是,“领导现在午休呢”,下午两点钟再去问时,却被告知:张一粟就在当天的上午被转移关押到北京女子劳教所去了。
张母和律师第二天赶到位于大兴区天堂河的北京女子劳教所,负责接待的警察说:“现在是隔离期,要‘消毒’,一共二十一天,这期间不许见。”律师指出,这是编造出来的谎言和借口,在法律上根本没有这样的规定。在家属和律师的据理力争之下,看守所警察进到里面去了,过了一会儿带出一张大意是不再提起行政复议的小纸条,声称是张一粟写的,上面还有她的签名和手印。张一粟家人气愤的指出,怎么证明那个字条就是张一粟写的?即使是她写的,在那个与世隔绝、无理可讲的高压环境下,不可能是她真心的想法,还不知她究竟受到怎样的威胁和折磨才违心写下的呢!
上述事实说明七里渠东城分局看守所警察显然破坏2012年最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37条规定;北京女子劳教所警察破坏《人民警察法》第二十条关于公正执法规定和《劳改劳教工作干警行为准则》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关于保护劳教人员权利的规定。
结语:法轮功学员曹东、张一粟所遭受的非法迫害及其家人请律师过程中的遭遇,撕开了中共邪党“依法治国”的伪装,进一步暴露了它虚伪、奸诈、无法无天的邪恶流氓真面目,让人们看清了它才是地道的邪教,为其死心塌地服务的恶徒才是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的真正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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