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明网】有的人把中共在迫害法轮功运动中1999年7月20日前后公布实施的“法律文件、决定、通告、司法解释”等误认为是中共打压法轮功的法律依据,认为似乎中共是在走法律程序,这就错了。事实上,中共从未改变过其无法无天的本性,也压根儿就没打算对法轮功讲法律,它不过是从“文革”时的“砸烂公检法”,变成了利用公检法、打着法律的幌子亵渎和践踏法律,蒙蔽和欺骗人民、打击和迫害善良,它从迫害开始至今,一直是在玩弄极权中建立非法的迫害机构、实施法外的迫害指令,以非正常的法律手段和非正常的司法过程行非法之事、施害人之举。
非法成立和运作超越宪法和法律之外的专职迫害机构
为了避开宪法和正常的法律程序,并达到在全国范围内迫害法轮功的目的,在中共前党魁江泽民的直接命令下,中共成立了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渗透到全国各个领域和各个阶层的、专门负责系统迫害法轮功的恐怖机构——“中共中央处理法轮功问题领导小组”。因该机构成立于1999年6月10日,被简称为“610”机构。
中共的历史是害人运动的历史,从其建立开始就接连不断的搞一系列迫害运动,从中积累了邪恶的运动经验和各种害人手段。发展到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中共开始把遵循“真、善、忍”原则修炼、拥有上亿修炼人的法轮功群体视为眼中钉,通过一系列非法行动打压法轮功,其中包括1996年7月24日下令禁止出版发行《转法轮》、《法轮功》等法轮功书籍,1997和1998年非法动用公安部两次对法轮功进行非法调查,1999年4月23、24日在天津非法动用数百名防暴警察抓捕、殴打上访澄清真相的法轮功学员,1999年6月6日非法审讯百多名参加北京“425”和平上访的法轮功学员,等等,直到1999年7月20日中共公然在全国范围内非法动用公安实行大抓捕,迫害公开化。
1999年4月25日,法轮功学员在合法的和平修炼环境被严重破坏和天津上访的学员被非法抓捕、被殴致伤的情况下,集体到北京国务院信访办和平上访。江泽民当晚写信给中央政治局及其他领导,第一次提出“共产党要战胜法轮功”。在6月7日的政治局会议上江泽民提出,对法轮功要“采取有力对策,……成立一个专门处理‘法轮功’问题领导小组,……统一研究解决‘法轮功’问题的具体步骤、方法和措施”,并要求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密切配合。6月10日,“中共中央处理法轮功问题领导小组”成立,职能是专门负责策划和驱动对法轮功的大规模镇压。“中共中央处理法轮功问题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是“中共中央处理法轮功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中央610办公室”。迫害开始后,全国范围内从上到下层层设置610办公室,渗透到城市、乡村、机关、学校。
“610”这个不具任何法律依据的非法机构,却在职能、权力、组织机构、隶属关系、运作和经费的各个方面,都超越于中国政府体系的正常架构,并行使超越中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力,在十二年迫害法轮功过程中,它一直通过其独立存在的非法体系,秘密贯彻执行着一系列骇人听闻的迫害密令。明慧网收集到的部份迫害密令就有诸如:“三个月内消灭法轮功”,“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搞垮,肉体上消灭”,“打死白打死,打死算自杀”,“不查身源,直接火化”,“杀无赦”,“对法轮功不讲法律”等等。“610”机构是彻头彻尾的、非法的、专门执行迫害职能、当代最邪恶的恐怖机构。在这个非法机构的统一操控和推动下,十二年来在全国范围内的血腥杀戮耸人听闻、令人发指,使用酷刑至少达40种以上,通过民间途径能够传出消息的,迄今已有3478名法轮功学员被迫害致死,分布在全中国3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被非法判刑、劳教的人数超过10万人。
绑架国家法律和司法系统加害法轮功、欺骗人民
如果我们仔细回顾一下中共迫害法轮功的过程,就会看清,中共根本没打算对法轮功走正常的法律程序,它是绑架、抄家、抢劫、杀戮、判刑在先,在十二年的迫害中一直是在表面利用现存法律和司法体系,实质上是在系统的迫害正信、打击善良、欺骗人民、维持迫害。为了做足利用法律的表面文章,它不仅利用现有法律,还绑架国家权力机关和立法机构补充新律、做司法解释,中共所做的一切动作,意在绑架国家法律和司法体系,用所谓的程序和法律陷害法轮功,都是为了企图堂而皇之的迫害法轮功,并通过走法律的过场欺骗全国人民。
让我们来看看以下这个表格所列出的时间、事项和相关分析:
1999 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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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中共党魁江泽民的命令下,中共中央处理法轮功问题领导小组成(“六一零”迫害机构)成立 | 非法成立迫害机构,是完全超越宪法和法律行使迫害的中共恐怖机构;有其独立的迫害指令贯彻系统 |
1999年7月19日 |
中共发布《中共中央关于共产党员不准修炼“法轮大法”的通知》 |
这是中共邪党试图控制组织内部成员的通知,不是法律,也不具法律效力 |
1999 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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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突然在全国范围内动用公安大肆非法抓捕各地法轮功辅导站负责学员,迫害开始公开化 |
中共公开发动迫害法轮功运动的初始;也是一次中共大面积实施的非法的“司法”行动(将在另文讨论) |
1999年7月22日 |
民政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关于取缔法轮大法研究会的决定》;公安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通告》 |
法轮大法研究会于1996年3月退出中国气功科学研究会,此后中共当局阻挠研究会申请成立社团,1997年末研究会成员向民政部、公安部表示不申请成立社团。民政部违宪发布的决定,是取缔本来就没有申请成立的社团,非常荒谬;公安部的通告也具违宪性质;两者都不是法律或法规,不可作为法律依据。这是中共绑架国家机构、舆论造势的所为。 |
1999年7月24日 |
人事部发布《人事部发出通知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准修炼“法轮大法”》;团中央发布《共青团中央发出通知规定共青团员不准修炼“法轮大法”》 |
这两个通知不仅违宪违法,也是其机构内部试图限制成员修炼法轮功的通知;它们既不是法律,也不具法律效力;是中共的运动造势。 |
1999年10月25日 |
新华社北京电,江泽民在对法国进行国事访问前夕,接受了法国《费加罗报》社论委员会主席佩雷菲特的书面采访,将法轮功说成是“×教”。 |
在事先没有经过任何法律程序、国家法律机构认定的情况下,江泽民肆意超越宪法法律规定的职权,凌驾于国家司法机构和法律之上,自行认定谁是×教,是违法行为和个人言论,其认定不具法律效力。 |
1999年10月28日 |
《人民日报》发表特约评论员文章:《“法轮功”就是×教》,而后各报刊纷纷效仿 |
这是中共控制的喉舌搞政治运动的模式,媒体颠倒事实的文章是为了舆论,不是法律认定。 |
1999年10月30日 |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 |
这是中共绑架国家权力机关和立法机构,意欲利用合法程序和法律手段加罪法轮功。但是该决定只是确定了对邪教的认定标准,并无对法轮功的认定。无论该邪教认定标准如何,都与法轮功毫无关系,因为法轮功既不违法,也不犯罪,完全是自发性、群众性、遵循“真善忍”法理的修心养性的修炼群体。 |
1999年10月30日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始生效施行 | 两高的司法解释的性质是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就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制作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的前提是有被解释的法律规范存在,而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对其加以诠释和说明。司法解释一经公布,即具有普遍的司法效力,对案件当事人及其与案件有关的人具有约束力。然而该司法解释的内容与法轮功无关,因为法轮功根本不是被解释的相关法律规范的适用对象,是中共意图用现存法律和合法程序加害法轮功。 |
1999年10月31日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和有关司法解释的通知》(高检发研字(1999)22号)颁布实施 |
是最高检推动执行人大常委的“决定”和两高“司法解释”的内部通知;也有理由看作是中共在司法监督系统推动迫害的表现。 |
1999年11月5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和“两院”司法解释的通知》(法发(1999)29号)颁布实施 |
是最高法推动执行人大常委的“决定”和两高“司法解释”的内部通知;也有理由看作是中共在执法系统推动迫害的表现。 |
2000年5月10日 |
《公安部颁布〈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39号) |
这是迄今为止关于邪教认定的正式文件。公安部明确阐明,该通知是根据《刑法》和一系列处理邪教组织的文件精神,参考了两高“司法解释”的定义后,自行认定了14个邪教组织。但该通知的名单中,没有法轮功。 |
2001年6月 2002年5月 |
两高公布实施了“司法解释(二)”和“关于印发‘司法解释’的通知” |
可视为在1999年10月以后,中共为维持迫害在司法系统追加的推动迫害之举。 |
综上所述,中共对法轮功是非法迫害先行,诬蔑诽谤的舆论先行,用现存法律和合法程序为非法迫害装门面,实际上在专门的非法恐怖机构“610”的直接操控运作中,在全国范围内大肆抓、抄、抢、劫、关、杀、酷刑、洗脑、判刑、劳教,对数千万法轮功学员实行血腥迫害。从根本上讲,中共从来也没打算真正对法轮功讲法律,正如中共有史以来对内对外所搞的一切迫害运动,从来都是亵渎神明、破坏人伦、无视法律的,只是在这次迫害法轮功运动的中后期,中共为减轻国际压力,而刻意增加了注重掩盖、减轻舆论和道义压力的成份,包括与世界诸国达成不公开谴责其对法轮功的迫害、在经济和文化活动中收买人心等。中共一直是打着法律的幌子玩弄法律,因为在迫害法轮功的过程中,完全违背法律的违法和犯罪到处存在,数不胜数。
有明白的法律界人士说,中共迫害法轮功也是大规模破坏法律系统的犯罪。本文将在后续系列文章中继续阐述中共迫害法轮功中的一系列亵渎和玩弄法律的违法犯罪事实,包括1999年“720”非法大抓捕,2001年天安门“自焚”伪案涉及的犯罪,公检法司系统各自在参与迫害中对法律的触犯,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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