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明网】河北涿州法轮功学员王刚,是十里八乡有口皆碑的好人,于二零零二年七月被当地警察非法抓捕,遭酷刑折磨,于二零零四年一月被非法判刑十年,被劫持到河北省保定监狱,在狱中遭恶警折磨,造成腿部坏死,于二零零五年五月被强行截肢。保定监狱一直对家人封锁消息,并于二零零七年六月把王刚转移到唐山冀东监狱继续迫害。二零零九年十月十四日生命垂危的王刚被保外就医,二零零九年十月三十一日晚王刚含冤离世,年仅四十一岁。王刚妻子任桂芳向唐山冀东监狱、河北保定监狱分别递交了《要求国家赔偿(刑事赔偿)的申请》,却只得到一个“不予赔偿”的决定。目前,任桂芳又向河北省监狱管理局递交了复议申请书,要求撤销两监狱分别作出的“不予赔偿”的错误决定。
此种状况,天理何在?正义何存?法律何为?所有法律界人士,都有责任给王刚妻子提供法律援助;所有心存良知的人们,都有义务起来追究做恶者的责任,使冤案得到昭雪,还人间以正义,还法律以尊严,还生民以保障。
以下,对王刚被迫害致死一案做出简要的法律分析,希望以此能促进冤案的昭雪、正义的回归:
一、修炼法轮功不违法,对王刚的判刑是非法的,公检法人员都涉嫌犯罪
中国没有任何法律规定法轮功违法,法院对王刚的判刑是执法犯法,涉及王刚一案的公检法人员都在不同程度上涉嫌犯罪,对王刚被迫害致死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为非法判刑,才会有监狱迫害的发生,监狱只不过是法院的刑罚执行机关。公安、检察官和法官所涉嫌罪行主要是渎职罪和滥用职权罪,触犯的主要是《刑法》、《公务员法》、《法官法》和《检察官法》等。对于他们的罪行,可单独起诉、控告,也可与监狱恶警一并控告、追究。
二、退一万步讲,即使对王刚的判刑不是非法的,监狱把王刚迫害致残致死也是严重的犯罪行为
在王刚被迫害致死一案中,保定监狱长高英、狱政科的负责人范建立和冉林,于二零零五年五月对王刚施用酷刑,特别是范建立对王刚右腿多次狠踹,致王刚右腿内侧血管被踢断,大量血液渗出,医院检查确定为腿、骨头、肌肉、血管坏死,被迫高位截肢。其后,保定监狱继续迫害王刚二年多,又把他转到唐山冀东监狱迫害。冀东监狱为迫使王刚放弃修炼法轮大法,竟惨无人道的将他迫害致生命垂危。二零零九年十月初,冀东监狱通知王刚因右下肢截肢术后生命垂危已无救治脱险可能,并于二零零九年十月十四日决定:以保外就医名义将王刚送回家。即以保外就医名义让已无救治可能的王刚回家里等死。被送回与家人团聚仅仅十八天的王刚,于二零零九年十月三十一日晚含冤离去。
可见,上述两监狱的高英等警察对王刚施用酷刑,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涉嫌以下犯罪:
1、故意杀人罪,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刑法第238条、247条、248条规定,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取证致人死亡的;虐待被监管人致人死亡的;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刑法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主体为已满14周岁,具有辨认自己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故意伤害罪,指故意非法的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刑法234 条规定,犯一般伤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所谓“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主要指那些以割耳、挖眼、低温冷冻、高温曝晒、火烫、针刺等特别残酷的手段而导致他人身体严重残疾的情形。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可以成为致人重伤的故意伤害罪的主体。
3、虐待被监管人罪,指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或者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情节严重的行为。殴打指造成被监管人肉体上的暂时痛苦的行为。体罚虐待指殴打以外的,能够对被监管人肉体或精神进行摧残或折磨的一切方法,如罚站、罚跪、罚晒、罚冻、罚饿、辱骂,强迫超体力劳动,不让睡觉,不给水喝等等手段。不要求具有一贯性,一次性殴打、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就足以构成犯罪。行为人默许被监管人殴打、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亦应视为“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行为。刑法248条规定,前款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
以上三项罪名,因第1种的“故意杀人罪”已包含后面的2种,所以应按“故意杀人罪”起诉和追究恶警。
三、涿州市“六一零办公室”主任高建等是王刚被迫害致死一案的共犯
二零零九年五月的一天,唐山监狱把病危的王刚送回家,涿州市“六一零办公室”主任高建召集乡政府、派出所人员在一起预谋,再次拒收王刚。狱方把王刚扔下开车便跑,这些政府官员和公安人员马上骑摩托堵截,就这样可怜奄奄一息的王刚再一次被送进监狱。这些政府官员公安和“六一零办公室”,宁肯让王刚死在监狱里也不肯给他留条生路,对王刚被迫害致死负有连带责任,应作为共犯与监狱恶警一并起诉和追究。
四、王刚家属申请国家赔偿的诉求应得到支持,不予赔偿的决定是违法的
根据《国家赔偿法》,王刚家属完全有权利得到监狱的赔偿。二个负有赔偿责任的监狱应做出给予赔偿的决定,并对高英等相关责任人做出行政处分,然后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受害者家属还可以采取哪些法律行动?
1、在上述二个监狱拒绝赔偿的情况下,河北省监狱管理局作为监狱的上级部门,应做出给予赔偿的行政复议。如果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对其下属的监狱非法袒护、不支持赔偿的话,那么受害者家属可以向法院起诉上述二个监狱和省监狱管理局。
2、同时,受害者家属可以向二个监狱的检察室或监狱所在地的检察院对恶警提出控告,要求检察院对王刚被迫害致死一案立案侦查处理。
3、同时,受害者家属也可向监狱所在地的法院直接起诉监狱恶警高英等人,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并附带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4、同时,受害者家属可以向政府、人大等法律监督部门进行申诉。
5、在目前中国大陆的黑暗法制环境下,受害人还可以向媒体广泛公布监狱的酷刑恶行,让公众了解迫害的更多细节,争取社会支持。
在此,我们也呼吁:凡有能力支持的,都出一份力,给受害者家属以支持,让这个惨绝人寰的冤案得到一个公正的结果,以告慰死者,以保护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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