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南方都市报》编辑与记者的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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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明网】郑晓琳编辑:

2009 年10月29日《南方都市报》时局A14刊登了一篇你编辑的文章:人事栏“中宣部副部长李东生调任公安部”李曾在联合国人权大会上称“法轮功是×教”。文中最后一段显示,新华社报导“2001年4月,李东生作为第57届联合国人权会的中国政府代表团特别顾问,接受日本共同社记者采访时指出,法轮功是×教 ”。

李东生是在接受日本共同社记者采访时的谈话,而不是在联合国人权大会上的发言。事实上,十年来对法轮功的迫害,全部是建立在编造谎言和误导群众上。中共数十年发动了一起又一起的运动,害死八千万中国人,也全部是建立在编造谎言和误导群众上。

中共从来就没有“根据人民的意愿”做过什么,它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维持它依靠前苏联搞暴力革命而获得的独裁统治。请问:江泽民个人把法轮功诬为“×教”能代表中国吗?它代表哪些人的意愿,维护谁的人权,说白了,江泽民只能代表他那邪恶的政治流氓集团,江泽民正是利用了这些思想不好的人或有坏思想一心想往上爬的人,利用手中的权力,胁迫一整套国家机器,用暴力干涉信仰。谁编造谎言,谁欺骗群众,事实上恰恰是江氏集团。

近日,西班牙国家法庭做出了该国一项史无前例的裁定,决定以群体灭绝罪及酷刑罪起诉包括中共前党魁江泽民等五名高官。法院通知书内容表示,若被告的罪名成立,将面临至少20年的徒刑。此案是针对由江一手挑起,对坚定修炼“真善忍”的法轮功学员进行全国性的迫害以及“灭绝”等不法行动的起诉。被告有四至六周的抗辩期,若无异议,法庭将对其发出国际逮捕令。

一、法轮大法是正法

法轮大法从一九九二年到一九九九年在中国大陆七年洪传,人传人,心传心,很快发展到上亿人。法轮功以其道德提升、祛病健身的奇特功效受到社会的普遍好评。

法轮功的主要著作《转法轮》,一九九六年一月被北京青年报评为“十大畅销书”;一九九八年五月,国家体育总局局长武绍祖到法轮大法发祥地长春实地考察;一九九八年下半年,原人大委员长乔石组织的对法轮功调查得出的结论是:“法轮功于国于民有百利而无一害”;法轮功及其创始人李洪志先生得到公安部所属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等颁发的多项奖励。

江泽民出于一己妒嫉之私,利用手中的权力和邪恶中共的整人机制,发动了对法轮功的迫害。中共邪党的所有媒体开足马力,对法轮功进行栽赃陷害,江泽民甚至不惜以毁灭生命为代价,导演了“天安门自焚伪案”,利用北京精神病人傅怡彬杀人案污蔑法轮功,把学员为争取合法炼功环境的“四二五”和平上访说成“围攻”中南海,其目的就是煽动对法轮功的仇恨,为大开杀戒铺平道路。江泽民和中共迫害法轮功,与迫害刘少奇、迫害彭德怀、迫害知识份子,杀“六四”爱国青年用的是同一手法:“先扣帽子,再打棍子”。

江泽民曾狂妄叫嚣“三个月铲除法轮功”,十年过去了,法轮功不仅没有倒下,却在全世界114个国家或地区更为广泛迅速传播,并受到世界各族裔人民的爱戴和尊敬。法轮功的书籍翻译成三十多种语言,法轮功得到各种褒奖数千项。

法轮大法是正法,法轮功学员都在按“真、善、忍”做好人,人心为秤!自古迫害正信都是以失败可耻收场,历史为证!迫害大法的元凶和所有协从者难逃法网,不久的将来就要兑现!

二、打击法轮功名为“依法”,实则“非法

鉴于我国《宪法》第五十八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以及我国《立法法》第四十二条:“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以,1999年10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1999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没有法律效力。因为属于越权解释;此时相关法律尚未制定。1999年10 月30日,九届全国人大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取缔×教,防范和惩治×教活动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但并非针对法轮功。

结论:1、法轮功在中国完全合法,对法轮功的打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2、诬陷的实质,是江泽民党政军三权在握,以权以言代法,利用中共的独裁机制,胁迫政府机构及媒体参与,通过文革式的欺骗宣传煽动社会仇恨,从而为打击制造借口;3、对法轮功的迫害是一起重大的冤假错案。

依据刑法第300条对法轮功进行处理极端荒谬。为了进一步揭示其极端荒谬性,有必要再进行深刻剖析之。

构成犯罪必须具备四个要素:A犯罪主体(指犯罪者);B犯罪客体(指被侵害的对象);C主观方面(指犯罪者态度是故意还是过失);D客观方面(指犯罪的后果和程度)。其中,犯罪客体对定罪十分重要。比如指控一个人杀了人,那么必须存在一个被杀者,否则罪名不能成立。既然中国现行法律没有给法轮功定性,也就根本不可能找到法轮功学员破坏了哪一个法律的实施,也就是说、不存在犯罪客体。

再从另一角度来看,法轮功学员是在被无端污蔑迫害的情况下,在没有任何言论自由渠道的情况下,利用自己的收入制作资料,向世人讲清真相,揭露谎言,是对宪法赋予权利的正当行使,是对社会道义的扶正,是对被谎言蒙蔽的人们的警醒,是大善大忍的举动,他们压根儿没有半点危害社会之心,也从来没给任何人造成任何伤害;反迫害九年来,面对铺天盖地的残酷打压,没有一个法轮功学员采取一次暴力行动或以暴力相威胁。也就是说,犯罪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都不存在。

构成犯罪的四个必备要件缺少三个,然而这样的所谓“法律”,却在被中国的司法人员荒唐的执行着加害好人。

三、善恶有报是天理

“善恶有报”这句话在中国传了几千年了,老百姓叫它“老理儿”、“天理”,佛教中称之为“佛法”,哲学把它叫做“规律”。宋朝秦桧陷害岳飞,遭千载唾骂,就印证了这条规律。

因迫害大法而遭报应的例子越来越多了。比较典型的有,中央的黄菊给江泽民迫害法轮功财政支持,得癌而亡;天津的政法委书记宋平顺配合江泽民挑起“四二五”中南海事件,自杀身亡。九年中,积极参与迫害的大陆公安系统人员“因公殉职”的消息不断传出。十年中,大陆公安系统人员“因公殉职”和“死亡率”远远高于过去。有的身强体壮却突患怪病暴死;有的出车祸或蹊跷的意外死亡,死相恐怖;有的得了绝症;还有的意外伤残或家人遭遇种种不测政府一直严密封锁内情,甚至造假宣传一些人是模范。

被中共政府树为典型的河南登封市公安局长任长霞,零四年四月十三日乘坐的汽车在路上追尾撞上了前面的车,车里其他人都安然无恙,坐在后排最安全位置上的她却偏偏被撞死,死后三天都闭不上眼。该市很多警察都知道她迫害法轮功非常卖力。河北涿州市东城坊镇派出所恶警何雪健,公然强奸了两位与其母亲年纪相仿的法轮功女学员,在国际社会的干预下,被判刑八年。他现已患阴茎癌,其阴茎和睾丸全都被切除,曾三次自杀未遂,在监狱里生不如死的煎熬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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