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议会欧盟执委会针对香港年度报告的决议(摘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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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明网】欧洲议会于2003年4月8日通过欧盟执委会提交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年度报告并作成决议(编号P5_TA-PROV(2003)0142),谨摘译其中有关香港制度、依法行政及人权的决议文如下:

制度

虽然新的责任制度仅实施一段时间,但注意到有关本项制度的批评,如行政特首集权以及文官参与政治的潜势。

对(香港特首)2003年施政报告中提到维持「一个小而负责可靠的政府以及永久、精英管理、专业、政治中立及清廉的文官体制」,表示欢迎。

相信有关检视2007年后宪政动向的承诺,应为了2007年行政特首选举以及2008年立法会全面投票选举而准备。

关注香港最近已在政治及经济领域实施或将要实施相关文官制度的措施,可能败坏道德以及损害其专业及清廉均获全球推崇的文官制度。

依法行政

5.考虑行使最终司法权的独立法院履行依法行政原则以保证香港自治,并认为一旦终审上诉法院做出判决,绝不应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寻求有关基本法的重新解释。

6.强调任何依照第二十三条制定的新法,不应干涉香港法院的独享司法权;遗憾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就第二十三条立法提案决定不理会有关公布作为第二回合公众谘询白纸草案的强烈且合法的要求。

7.表达对于第二十三条立法提案许多方面的严重关注,特别是禁止被中国以国家安全为理由定为非法的组织,以及非常不适当的上诉机制,其运作违反基本法第三十五条的精神。

8.注意到虽然双方对于罪犯的相互引渡尚未达成协议,但相信未来有关本项议题的任何协议,必须保障双方司法管辖范围内的审判程序应遵行「公民与政治权国际公约(ICCPR)」,而且在任何状况下都不能运用死刑。

人权

的要求,值此第23条立法之际,本项呼吁将更显重要,因为此机构将确保在本项立法及尊重基本人权间获致有效平衡。

欣闻(香港特别行政区特首董建华)2003年施政报告中有关考虑立法反对种族歧视的承诺,咸信该项立法应立即生效,以落实「消灭所有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虽然欣见在民政事务局设立种族关系组,但相信处理歧视问题的要素是必须设立具有法律支持及执行权力的独立机构。

呼吁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执行联合国各人权公约监督机构的建议案。

敦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采取符合人道正义的立即措施,以解决分隔香港及中国大陆二地的家庭问题。

香港立法会的某些成员仍然被拒进入中国大陆,因此要求欧盟主席国及欧盟执委会向中国提出本项议题。

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当局移民政策的不一致表示关注,特别批评是2002年4月拒绝吴宏达(Harry Wu)入境香港的决定。

关注香港行政特首2001年6月14日在立法会的陈述,特别是他以「×教」称呼法轮功;更深切关注香港政府针对其他国家反异教法律的调查推论。声明强烈反对香港当局禁止法轮功的任何措施,敦促香港当局认可绝大多数的法轮功学员绝不会对香港政府构成威胁,相信法轮功应具有以负责及和平的方式追求实践信仰的权利。

感谢人权处、退休委员处、平等机会委员会、反腐化独立委员会等完成的杰出工作,敦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确保具有此等必要的资源,以独立执行任务。

在本项决议文最后,欧洲议会要求主席分送本决议文至下列机构:欧盟理事会、欧盟执委会、所有的欧盟会员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以及香港立法会。

2003年4月10日摘译

原文见:http://www3.europarl.eu.int/omk/omnsapir.so/calendar?APP=PV2&PRG=CALEND&LANGUE=EN&TPV=PROV&FILE=03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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