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议会无异议通过有关香港的决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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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明网】2003年4月8日欧洲议会全体大会无异议通过有关二份香港报告的决议文,严厉的批评香港当局对法轮功的处理,以及特别是第二十三条立法提议的禁止机制。本项禁止机制的目的,广泛相信是针对法轮功。

决议文强调:“任何依照第二十三条制定的新法,不应干涉香港法院的独享司法权;遗憾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就第二十三条立法提案决定不理会有关公布作为第二回合公众谘询白纸草案的强烈且合法的要求。”

“(欧洲议会)表达对于第二十三条立法提案许多方面的严重关注,特别是禁止被中国以国家安全为理由定为非法的组织,以及非常不适当的上诉机制,其运作违反基本法第三十五条的精神。”

决议文注意到“很多团体已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提案表达严重关注,本项立法提案将纳入严苛罚则,包括因谋反、煽动叛乱、颠覆及窃取国家机密等罪名而被判监禁,但此等罪行的定义尚未明朗。”

本决议文强调欧盟的关注,指出“很多欧盟企业在香港从事银行、保险及证券事业,而且有很多是在香港行政特区设置区域总部。”

决议文严厉评论香港当局对法轮功的处理:“(欧洲议会)关注香港行政特首2001年6月14日在立法会的陈述,特别是他以「×教」称呼法轮功”决议文续声明:“(欧洲议会)因此声明强烈反对香港当局禁止法轮功的任何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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