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王金凤、李凤芝遭非法庭审

Facebook Logo LinkedIn Logo Twitter Logo Email Logo Pinterest Logo

【圆明网】沈阳市皇姑区法轮功学员王金凤和李凤芝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二日在沈阳市第一看守所里,遭于洪区法院非法视频开庭。法官违法办案,整个庭审程序形同虚设,王金凤及亲友辩护人的合法权利被非法剥夺。

王金凤(女,六十四岁)和李凤芝(女,六十七岁)于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九日被皇姑区黄河派出所、皇姑公安分局国保警察绑架、非法关押构陷;三月二十三日两人被非法批捕;六月十三日,构陷案被移交至于洪区法院。

王金凤

李凤芝

一、视频开庭走过场,庭审程序形同虚设

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二日,原定上午九点开庭,因法庭调试设备(视频屏幕),九点五十分才正式开庭。王金凤和李凤芝两人共用一部手机与法庭视频连线,两人只能互相调换着使用手机,看守所那边很不肃静,声音特别嘈杂。

非法庭审进行到宣读《起诉书》程序时,公诉人朴云晶读完《起诉书》后,法官问二人:“听清楚没?”因语音传输不清楚,王金凤和李凤芝都说没听清。法官又问:“《起诉书》你们收到没?看没?宣读的《起诉书》和给你们的是一样的。”王金凤答:“收到了,看了。”李凤芝说:“我眼睛不好,看不着。”法官让公诉人再念一遍,朴云晶念了一部份,又问听清没?两人还是听不清。公诉人朴云晶用训斥的口吻大声说:“你装听不着是不是?刚才不是听着了吗?现在怎么又听不着了?……”

庭审到质证阶段时,整个过程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充分质证,当事人权利几乎被剥夺,没有证人出庭,也没有任何物证,公诉人只是口头念了什么什么东西,多少多少,问当事人这些东西是不是你的?认不认?现场既没有出示任何所谓的证据、实物,连图片都没有,更没有对其内容进行质证、辩论。王金凤对《证据清单》上的所谓物证及数量有质疑,要求当庭进行辨认核实,但法庭没有任何回应,法官不予理会,只说了句:“对数量上有异议,我们知道了。”非法庭审继续进行……

二、主审法官涉嫌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当事人及家属权利被剥夺

1、法院强制视频开庭,当事人合法诉讼权益被剥夺

早在非法开庭前一个多月,王金凤的亲友辩护人就已经向主审法官姜鼐递交了王金凤的《本人声明》。声明中第一项即是:本人拒绝网上视频开庭,不现场开庭绝不出庭,如果本人被视频开庭,那一定是被法院强制下的视频开庭,其强制开庭的行为违法、无效。

视频开庭(“在线诉讼”)在本质上等于改变了庭审方式,没有法律依据,即使2020年最高法院印发的《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中也强调“在线诉讼”应遵循自愿原则。其第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推进在线诉讼,既要充分考虑案件类型、难易程度、轻重缓急等因素,又要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诉讼权益,尊重当事人对案件办理模式的选择权,全面告知在线诉讼的权利义务和法律后果。当事人同意在线办理的,应当在信息系统确认,留痕,确保相关诉讼活动的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同意案件在线办理,依法申请延期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不得强制在线诉讼。”

2021年最高法院的《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中,视频开庭也有严格的条件限制,该规则第二条规定:法院开展在线诉讼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二)合法自愿原则。尊重和保障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对诉讼方式的选择权,未经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同意,法院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适用在线诉讼。

现实中是于洪区法院、法官姜鼐对当事人拒绝视频开庭的声明不予理睬,强行视频开庭,导致庭审的质量和效果无法保证,庭审过程中经常断网或语音传输不清晰,更缺少现场质证等重要环节,使当事人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另外,据了解,身在看守所的当事人如果拒绝视频开庭,会被看守所管教人员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当事人完成视频庭审。

2、法官多次阻挠,当事人及亲友辩护人的合法权利被非法剥夺

王金凤的亲友辩护人,在开庭前一个多月就已经将《委托书》、《关系证明》等手续递交给法官,同时申请阅卷及会见等权利。而就在开庭前的几天,家属却被法官告知,亲友辩护人的身份不被批准,想辩论啥现在说、庭下说,就不允许在法庭上说。并且直接告诉家属:“在法轮功这个性质上,咱们现在都不做辩论,明白不?你要想在这上面做辩论、做别的,没有用。”家属问法官:“从证据上做辩论可以吗?”法官说:“可以。”家属接着问:“我们要求检察官出示法轮功是×教的证据,行不行?”法官听后,停顿了一下说;“这就相当于他的性质,咱们现在都不辩论。”说完转身就走了。

在非法庭审的当天,王金凤的亲友辩护人只能参加旁听。

3、法院无视当事人权利,强行安排伪律师出庭

王金凤的《本人声明》第四条即是:本人始终拒绝被指定法律援助律师辩护。《本人声明》在开庭前一个月已递交给法官,王金凤本人也拒绝了援助律师的会见,而且在非法庭审当天,王金凤再次声明:“不需要援助律师辩护。”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十条规定: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法律援助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六)受援人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七)受援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终止法律援助;

于洪区法院、法官姜鼐无视当事人的权利,安排已经被拒绝的援助律师于娇出庭作为王金凤的“伪辩护人”,于娇一直低着头,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她只是在法庭辩论阶段说了一句:“对公安、检察机关的指证无疑议。”其人在其位却没有为当事人做无罪或者“罪轻”辩护,不但没做任何辩护,反而对公安和检察院对当事人所有的非法指证表示认同、无疑议,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开庭前,王金凤的家属就亲友辩护人的合法权利被法官姜鼐非法剥夺一事打电话向刑庭庭长葛莉丹反映,葛莉丹回应说:“我们已经给你请了援助律师,不比你们自己辩护的更专业、辩护的更好吗?我还有事,要开会……”说完就挂了电话。

开庭时,王金凤再次表示:“我不用律师辩护,我自己辩护。”并问法官:“我的亲友辩护人呢?”法官不回答,马上引开话题说:“一会儿让你说、让你说……”公然对当事人敷衍、欺瞒真相。

从本质上来讲,整个庭审过程中王金凤是没有辩护人的。法官姜鼐和刑庭庭长葛莉丹及伪律师的出庭已经严重侵犯了王金凤和亲友辩护人的选择权与辩护权,于洪区法院只是在庭审形式上指定了援助律师出庭,从表面上看似乎合法,实则完全违法。

4、亲友辩护人提交的法律文书法官一概不予回应或拒绝

王金凤的亲友辩护人当得知构陷案被移交至于洪区法院后,就及时的向法官姜鼐递交了各种法律文书,如《调取无罪证据申请书》、《解除扣押物品申请书》、《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不适用简易程序意见书》等;非法开庭前,亲友辩护人还递交了《回避申请书》、《庭前释法申请书》、《证人出庭申请书》、《依法申请鉴定人出庭申请书》等法律文书,但法官姜鼐都一概不予回应或拒绝,非法庭审照常进行。

于洪区法院、主审法官姜鼐完全无视当事人及亲友辩护人的合法请求,将法律赋予当事人及亲友辩护人的合法权利完全剥夺。依据《刑法》第397条、第399条之规定,法官姜鼐和刑庭庭长葛莉丹涉嫌构成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

三、王金凤自我辩护,劝善法官给自己留下未来

面对被强行视频开庭、亲友辩护人的权利被非法剥夺、已经被自己拒绝的所谓援助律师依旧被安排出庭却不作为、在法庭上自己提出的要求又得不到任何回应……面对非法庭审过程中这一系列的不公正对待,面对如此艰难的境遇,法轮功学员王金凤无怨无恨,仍然保持着祥和的心态,以自己在法轮大法中修炼出的大善大忍之心,将自己最大的善念、把最珍贵的机缘留给众生,在法庭上说出了她心底的肺腑之言:

“法轮功是高德大法,是佛法修炼,不是Ⅹ教。师父不让我们参与政治,让我们按真、善、忍做一个好人。我有信仰自由,现有法律没有一条能认定我违法,我应该被无罪释放。”

“真心希望法官能善待大法,这就是在善待自己,把枪口抬高一厘米。之前判我七年的法官,判完我就被双规了,我不愿看到这些……在法律之外应有良知,希望法官停止制造冤假错案,做出正确的判决,给自己留下美好的未来!”

迫害单位及责任人(更新):(之前的信息已有变动)

沈阳市于洪区法院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沈大路210号
邮编:110141
电话; 024-85839956、024-85839727
院长孙浩:024-85839996
副院长刘海涛:024-85839933
副院长杨春柳:024-85839866
副院长赵海波:024-85839958、13700033558
刑庭庭长葛莉丹:024-85839959
法官姜鼐:024-85839801
政治部主任时富鑫:024-85839977
执行局局长戴天峰:024-85839998、15940040909
执行局副局长:袁伟
专职委员:李成贤
办公室主任:陈强
纪检组组长马涛:024-85839993
纪委监察:024-85839702
信访:024-85839730
于洪区法院院长接待日:每周二上午(地址:信访室)

法官姜鼐

刑庭庭长葛莉丹

院长孙浩

沈阳市政法委:024-22829716
沈阳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张永航

沈阳市纪委信访室
地址:沈阳市浑南区新隆街5号,邮编:110179

于洪区政法委:024-25319421
地址:沈阳市于洪区黄海路48号,邮编:110141
于洪区委副书记兼政法委书记:么家伟
于洪区委政法委分管日常工作副书记:孙波
于洪区委政法委副书记:苏振

于洪区纪检委:024-25833839
地址:沈阳市于洪区黄海路48号,邮编:110141

于洪区司法局:024-25320604
地址:沈阳市于洪区黄海路37号,邮编:110141
于洪区司法局局长:吴岚

于洪区妇联:024-81687216
地址:沈阳市于洪区黄海路48号,邮编:110141

于洪区法律援助中心:024-85810148
地址:沈阳市于洪区黄海路57号,邮编:110141
援助律师于娇:13898132001

* * *

Facebook Logo LinkedIn Logo Twitter Logo Email Logo Pinterest Logo

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