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怕坐牢,但我不应该坐牢”(图)

遭十年冤狱又被枉判四年半 赵菲琼上诉
 
Facebook Logo LinkedIn Logo Twitter Logo Email Logo Pinterest Logo

【圆明网】云南省宣威市法院无视事实,伙同公安局、检察院践踏法律,八月十七日非法对法轮功学员赵菲琼(赵飞琼)女士判刑四年半。八月二十四日赵菲琼提起了上诉,她说,“我不怕坐牢,但我不应该坐牢!”

辩护律师认为,一审判决完全没有尊重法律,没有对事实证据以及法律适用的详细分析和论述,判决充斥的是“无视国家法律”“国家明令禁止”等字句强词夺理。此外,法官甚至连起码的工作责任心都没能遵守,判决书中将证人赵光甫、葛敏芳等人的名字都写错成了“赵光普”“何敏芳”。

八月二十四日,辩护律师黎雄兵到看守所会见赵菲琼,并辅助她完成了上诉。

被非法关押的赵菲琼

现年四十六岁的赵菲琼,有儿有女,本来有着幸福美满的家庭,只因这场始于一九九九年的对法轮功学员的残酷迫害,使她失去正常生活。她六次被绑架,先后被非法拘留、劳教和判刑。她的苦难经历,是无数法轮功修炼者的普通寻常遭遇,虽令人痛楚但鲜为人知。

赵菲琼曾遭十年冤狱迫害:二零零零年十月,她因为探望一位被非法劳教的朋友而被关进昆明市第二看守所;二零零一年十一月,她因为拒绝放弃法轮大法信仰,被非法劳教两年。二零零四年八月、二零零九年五月,她因给亲友馈赠法轮功真相光碟,接连两次分别非法判刑四年。二零一三年五月十六日,她从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出狱,不久又被警察绑架到宣威精神病院逼迫放弃信仰。她不堪屈辱,誓死抗争,最终逃离精神病院回到家中。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八日,赵菲琼从昆明返回宣威在昆明火车站安检时,因为携带的较大数量一元面额纸币被警察要求开包实物验视。赵菲琼抵制警察的无理要求,于是被强行带到了昆明铁路公安局,强行拍照、体检后当晚关进铁路看守所。次日,她被劫持回到宣威家中,警察查抄完住所物品后,把她关进铁路看守所。第三天十二月十日下午,赵菲琼被铁路警察交给宣威国保警察,关到了宣威看守所。赵菲琼再次被公安局、检察院联合构陷。

二零一六年八月二日上午,宣威市法院戒备森严,对赵菲琼进行非法审判。在法庭上的赵菲琼,因被无辜关押近八个月,人明显消瘦,但她语言清晰,充满力量:“我坚持真善忍,做一个好人,我无罪!”对此公诉人竟讽刺道:“那么你赡养了父母、抚养子女了吗?你尽到了做女儿、做母亲的责任吗?”赵菲琼回答:“我已经先后接连五次被拘留、被劳教、被判刑,这次是第六次,再遭抓捕迫害。因屡遭关押,我被你们强行剥夺了赡养父母抚养子女的权利!”

辩论阶段,公诉人诘问赵菲琼:“为什么你总是被党和政府抓捕、被判刑,为什么党和政府不抓捕别人呢?”对此,辩护律师给予了有力回答:“应该反思和疑问的是:为什么别的国家以及香港、台湾地区都不抓捕法轮功修炼者,为什么唯独中国大陆的党和政府要抓捕法轮功呢?希望法庭的声音能够被更多的人听见,引起国民大众的真正思考!”

公诉人还企图以赵菲琼多次被刑事处罚而要求法庭从重处罚。辩护律师则指出,法轮功是教人向善的佛法,修炼法轮功坚持真善忍无罪,赵菲琼已经被无辜多次判刑,遭受了足够的苦难,这一次不能再延续过往的错误,应当立即无罪释放赵菲琼!

八月十七日法院作出判决,全部认定了检察院指控的所谓四起“犯罪事实”:二零一四年四月七日赵菲琼给路人吕庆芬“风雨天地行”光碟和“云南真言”书册、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三日在电线杆公交站牌盖印“天灭中共 退党保平安”的标语以及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八日赵菲琼随身携带有法轮功真相资料和家中存有法轮功书册;但完全无视律师的辩护:这些事实没有危害社会秩序,不构成犯罪。参与判决的法官有夏晓鹂、李波、周劲,公诉人有李惠芬、张国彦。

她在上诉状中写道:(一)我修炼法轮功,坚持真、善、忍,做好人无罪;(二)法轮功是传统中国佛法,以真、善、忍为准则,教人向善,他不是邪教;(三)我身上、家中的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手机等物品是多年修炼法轮功积攒、保存下来的,个人学习修炼用品,这些物品不违法;(四)我已经有过多次被判刑劳教迫害经历,希望不要继续这次迫害,无罪释放我回家。

面对判决,赵菲琼仍然显得非常的淡定和慈悲,她相信正义与天理必将彰显。她在上诉状中写道,为什么无数的修炼者历尽苦难冤狱并没有屈服,法轮功弘传全球,因为法轮功是佛法修炼,是宇宙的理,无数的修炼者走的是一条最正的路。

江泽民发动和维持的这场群体灭绝性的迫害,给上亿法轮功修炼者和他们的家人带来巨大的苦难。同时,这场对无辜好人的迫害也使中国的法制越发黑暗,使中共的官吏越发贪残,也使中国社会的道德越发沦丧。所有的中国人都是这场迫害的受害者。

* * *

Facebook Logo LinkedIn Logo Twitter Logo Email Logo Pinterest Logo

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