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法院:法律规定不如领导批示(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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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明网】在黑龙江牡丹江市爱民区法院,为法轮功学员辩护的律师依法阅卷一再受阻,法官称要有领导批示方可。法院更随意更改开庭时间,并在通知的预定开庭日前一天下班前决定推迟开庭,如此视法律程序如儿戏,不知要达何目的?

爱民区法院有预谋地四次要对生命垂危的法轮功学员张玉堂老人和病状严重的关日安先生开庭。

张玉堂、关日安家属要求立即释放,在看守所门前举牌抗议

故意给律师制造麻烦

牡丹江的爱民区法院原定于二零一五年二月六日再次对关日安、张玉堂案(所谓破坏法律实施案)在爱民法院第五公判庭开庭审理。令人疑惑的是,法官姜冰冰将同一个出庭通知连发两次快递给律师,生怕律师收不到;二月四日又给两位辩护律师所在省的司法厅联系,要其司法厅专门再通知两位律师:二月六日一定要到牡丹江市出庭。

然而,二月五日下午四点钟,姜冰冰却打电话给已经赶到牡丹江市的两位律师说:明天上午不开庭了!以检察院补充材料为名推迟到二月十三日开庭,并拒绝给律师出示延迟庭审的书面通知,而且立即让两位律师签收延迟到二月十三号的出庭通知书。

反复阻挠律师依法阅卷

二零一五年一月四日,张玉堂和关日安的代理律师石伏龙律师和袭祥栋律师到牡丹江市爱民区法院要求阅卷,案件承办法官姜冰冰告知只能摘抄不让复制、拍照,还要求律师配合法警安检。

张玉堂

关日安

早在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五日和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八日,张玉堂、关日安的代理律师两次到爱民区法院要求阅卷,就被爱民法院违法告知:只能摘抄案卷而没有让律师复印、拍照案卷。律师对爱民区法院枉法滥权非常不解,对姜冰冰法官讲明:辩护律师依法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人民法院应当提供方便,并保证必要的时间。姜冰冰法官无理要求律师写复制卷宗申请,律师提出复制是辩护律师的权利,无需法院和其他领导审批。于是姜冰冰法官上楼给爱民法院领导请示汇报去,律师等了一个多小时,爱民法院季明副院长(本案审判长)出来接待了律师,答应让律师拍照,令人没有想到的是,堂堂爱民法院给律师拿的案件卷宗只有一部分公安的卷宗,竟然没有法院的一审卷宗等其它卷宗,不知要掩盖什么?律师只好又电话询问姜冰冰法官,被告知还要请示领导。

律师非常困惑:律师阅卷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怎么在牡丹江市爱民区法院法律规定还不如领导的批示?律师多次给姜冰冰法官和季明副院长打电话,均告知要等领导批准。又等了一个小时,上午已到下班时间,律师只好返回。待下午上班后,再次来到爱民法院要求阅卷,经过律师一再要求和申诉,爱民区法院才把案卷材料拿到审判庭门卫旁边的房间里,让律师阅卷。

拒绝生命垂危的老人保外就医

张玉堂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以来,曾屡次出现脑梗症状,数次昏迷,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律师再次到牡丹江市第一看守所会见张玉堂,得知张玉堂已被迫害得生命垂危,看守所竟然不予救治,更不通知家属,经律师一再要求,将张玉堂送到公安医院救治。此前家属及律师多次向牡丹江市爱民区法院提请变更强制措施,但这个“爱民”区法院竟然声称,不够条件!

关日安因不放弃信仰“真善忍”,二零零零年在牡丹江市四道劳教所迫害,导致胃部切除三分之一。今年一月五日,再次胃部剧烈疼痛,危急之下,看守所将关日安送公安医院,一直到一月二十日情况稍有好转,又被公安医院送回看守所。

爱民区法院四次要对生命垂危的老人张玉堂和病状如此严重的关日安开庭,试问牡丹江爱民区法院:你们家中有没有父母老人、兄弟姊妹?只因为他们信仰“真、善、忍”,处在如此危险的生命状态下,你们竟然还要对其开庭?

在此奉劝牡丹江市爱民区法院工作人员:无论一个人有多大的权利,多高的职位,做事时,问问自己的良知。不要觉得你们手中有点权力,就可以如此藐视生命,毫无人性,因你们的授意和指使所引发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你们永远都要承担!

牡丹江市爱民区法院
卢俊成 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0453-8909988 13836396888
季明 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0453-8909459 13704838909
傅嘉威 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0453-8909599 13766603456
王玉臣 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13946365618
史国华 执行局局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李菲 纪检组组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孙雪东 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孙淑红 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栾丽 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郭红波 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冯守忠 审判委员会委员、行政审判庭庭长
吴钝 审判委员会委员、办公室主任

原一审法官:
张颖 13836375966 0453-8909481
王楠 13204533269
现重审法官:
季明 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0453-8909459 13704838909
姜冰冰 13945325888、13384530036、 0453-8909485
办公室 0453-8909487
收发室 0453-8909464
举报中心电话 0453-8909488
爱民区检察院:
院领导
丁江有 18645760106 13604834110
张雪彤 18645760101 13904535013
马东晓 18645760102 13904537388
赵涤非 18645760104 13945327615
战曦鹏 18645760103 13634633333
胡大辉 18645760105 13945329000
张淑敏 18645760107 13555008901
公诉科 王娟 18645760199 13845340526 (本案公诉人)
李军 13845351773
控申科 胡小文 18645760197 13766616789
王宜强 18645760166 13845366299
周凤武 18645760136 13766614548
田佳栋 18645760130 13945366130
第一看守所 牡丹江市区号0453
提审区 固话 6483001
监控室 固话 8107371
韩庆光 固话 8107359 手机 13845365175 警务通手机 15504531083
杨兆明 固话 6483004 手机 15846763526 警务通手机 15504531157
纪德喜 固话 6483004 手机 13945362444 警务通手机 15504531086
黄振权 固话 8107363 手机 13694532888 警务通手机 15504531087
赫英鹏 手机 13766602113 警务通手机 15504531103
王民权 手机 15804531128 警务通手机 15504531088
冯立军 手机 13845395648 警务通手机 15504531090
关智歆 手机 13766608577 警务通手机 15504531091
杨林 手机 13704539711 警务通手机 15504531092
孙万军 手机 13114538011 警务通手机 15504531093
王志 手机 13514563997 警务通手机 15504531094
赵树民 手机 13945300588 警务通手机 15504531096
谢庆辉 手机 13644533665 警务通手机 15504531105
何忠厚 手机 13945367699 警务通手机 15504531107
商承坤 手机 13946368917 警务通手机 15504531106
程旭鹏 手机 13304539797 警务通手机 15504531099
于殿金 手机 13684535878 警务通手机 15504531100
苑军 手机 13704538999 警务通手机 15504531101
张永臣 手机 13845377890 警务通手机 15504531104
苗迎春 手机 13604830177 警务通手机 15504531102
黄志伟 手机 13604608107 警务通手机 15504531110
赵冰洋 手机 13946336588 警务通手机 15504531109
张国华 手机 13946368833 警务通手机 15504531112
刘忠春 手机 13504838986 警务通手机 15504531279
孙伟 手机 13604831967
刘元勇 手机 13514572333
李晨 手机 13836355111
段晓妍 手机 13604534453
徐晓龙 手机 13514569844
段宇 手机 18714534131
李杰 手机 13704835905
王慧鑫 手机 15945304841
李金荣 手机 15145346330
杨芳 手机 13836376731
驻所检察室
李凤涛 手机 13351337203
何朝 手机 13945306676
联合诊所
杨景岩 固话 6483010 手机 13904848769
温志远
杜海丰
谭百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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